东北网哈尔滨12月31日电从明年1月1日起,接受农村扶贫的对象要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县政府批准确定。同时,有关部门将对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誉档案,该档案将影响今后扶贫资金的分配和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这是近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规定,农村中人均纯收入连续3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经个人申请,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下达到本省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同时拨付到县。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捐赠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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