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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的山参讲述悲惨故事 记伊春一毁林事件的恶果
2003-02-08 14:03:11 来源:中法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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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黑龙江省小兴安岭南麓,有一片属于黑龙江双丰林业局分管的林区。那里生长着柞、桦、杨、椴、槐等阔叶林,腐植质土层厚30-40厘米,年降雨量550-660毫米。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为人工栽培山参的生长提供了十分优越的条件。

    山参为五加科人参,属多年生宿根草本药用植物,一般需15年以上生长期才能入药,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濒危物种。目前,我国唯长白山、小兴安岭山脉延伸的林区还有山参的蕴藏,但也十分难寻找了。能够替代它的,只有人工栽培的"林下参"。

    所谓"林下参", 就是指根据山参的生长特性,按照山参自然生长条件,选择适宜林地,借林冠遮阴,利用播种或移苗的栽参方法,进行人工栽培,按照山参的生产周期进行管理的一种参。林下参具有山参的特性,栽培管理十分不易。

    我国种植人参大王刘宪令,从1980年起,经过17年精心培育,终于在小兴安岭南麓这片林场的3.5公顷区域内种植林下参(野山参),获得成功。但是,刘宪令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1997年12月7日那个黑色日子里,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的毁林者们,却将他17年的全部心血吞噬,将他的希望之火浇灭了。哭泣的山参向人们讲述着那个悲惨的故事。

    刘宪令的养参梦

    刘宪令现任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协委员、铁力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全国人参类植物学会理事、中国农学会人参栽培研究会会员、铁力市人参栽培学会秘书长、铁力市桃山参药集团总经理、农艺师,今年53岁。也许是因为常年与人参打交道的缘故,他面色红润,皮肤光泽细腻。刘宪令是黑龙江省伊春市有名的养参大王,他的头上戴着数不清的"王冠"省级"人参大王"、市级"人参高产大王"、"人参高产能手"、"科技示范户"、"农业高产能手"、"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等。

    20年前,刘宪令迷上了山参种植。他觉得,山参已经成为濒危物种,拯救这个造福于人类的物种,不仅对中华民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也是一种巨大贡献,对保护人类自然遗产,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他每天收集并阅读大量有关山参养殖的资料,与人参专家一起研究探讨,向他们虚心求教养参方法。

    中国地大物博,但是,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不是哪里都能够种植山参。山参是种特殊植物,对生长环境的地形、林木、土壤、气候等生态因子均有特殊要求。所以,寻找适合山参生长的环境,就成了刘宪令梦寐以求但又十分不易得到的头等大事。他常年不停地在小兴安岭林区查看着、寻找着这样的环境。终于,踏破铁鞋之后,他发现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所属的北屯林场有一片林子,那里生长着多种原始阔叶林,腐殖土层达30-40厘米,土壤肥沃,年降雨量为550-660毫米,十分适合养殖山参。

    1986年6月,刘宪令经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同意,将原双丰林业局北屯参药场张凤鸣承包的位于北屯林场8、12、27、28林班的参地转包过来,并与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签订了30年的《关于北屯参药基地经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刘宪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刘宪令投入巨额资金,吃住在参场,以全部精力开始实现他的养参梦。山参栽培又是国家立项科研项目,国家先后拨出低息贷款80万元用于刘宪令的山参研究和栽培。他开辟了全国最大的山参(林下参)园,占地面积达3.5公顷,其中种植面积2公顷,保护地面积1.5公顷。至1997年,刘宪令栽培的山参,有的参龄已经有19年,长势非常好。经专家测评,这种人工栽培山参根系发达、根长、皮老、纹深,具有野山参的基本特点。在山参即将收获的时节,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商人纷至沓来,刘宪令"人参大王"的名字也随之不胫而走。

    山参大祸临头

    冬季的小兴安岭林区白雪覆盖。1997年12月7日,对刘宪令和他的参场来说,是一个难以忘却的黑色日子。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刘宪令承包经营的参场(27林班)采伐木材,采伐面积达2.1公顷,其中1.2公顷是有山参的林地,0.9公顷为山参保护地。这种采伐致使大量山参死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刘宪令的养参梦从此破灭。

    刘宪令痛苦地回忆说:那是怎样令人剜心的场景啊!随着伐木机器的轰鸣声,那些自打日本鬼子占领时曾经择伐(为保护林区而有选择地采伐)过,以后再也没有采伐的成片树林,统统被砍掉了。当参场工人发现时,洁白的雪地上早就露出一个个"流血"的树桩,参园面目全非,一片狼藉。刘宪令眼里噙着泪水说:"鉴于山参的生长周期需要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一个人一辈子也许只能养一次参。这次参园被毁,使我这辈子再也无法栽培山参了!"养参梦破灭了,刘宪令唯一能做的就是向双丰林业局索赔,以使自己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点。

    1997年12月10日,刘宪令向当时的林业局张仲臻副局长反映了情况。张副局长马上带人到毁林现场察看情况。两天后,张副局长表示:"明年春认真做一下调查,也可比照上部未遭破坏的地块来确定损失量,然后协商具体补偿意见。"之后,林场森调队又测量了参园面积和采伐情况。刘宪令期待着,也相信林场领导能够对被毁坏的参园给予赔偿,同时,更期待着对毁林者给予应有的处罚。

    转眼到了1998年4月,大地复苏,积雪融化。而刘宪令不但没有等到林场的任何消息,22日那天,林场工人又用马套子往山下拖木材,造成参地又一次破坏。山参最怕早春一化一冻温度突变,因为这会造成山参表皮细胞破坏后染病腐烂而死亡。本来毁林后,山参的郁闭度已遭毁坏 ,生长垂危,现在用马套子拖木材,因山参表面覆盖较厚的枯枝落叶遭毁,就更加速了山参表皮细胞的破坏,山参完全失去了赖以度过严冬的外在保护因素。

    刘宪令承包的参园,已经沦落成无可奈何花落去局面。

    漫漫诉讼路

    1998年4月25日,刘宪令再次找到张仲臻副局长询问何时解决赔偿等问题。张副局长似乎少了以前的热情,表示过了"五一"节再说。可是,"五一"节过了20天,5月22日,张副局长又说,等参苗长出来再说。直到7月27日,张副局长才带领人会同刘宪令方面的人员对参场毁坏程度进行勘察。此时,距参地被毁坏,已经过去7个多月了,被采伐地块损失严重,已经无法察看参苗。还是张副局长有办法,他们几人研究决定,在没有被采伐的0.75公顷有山参地,选两块地抽样调查,以比照被毁地块确定损失程度。刘宪令等人也只有"遵旨"照此办理。结果,选了参场东坡、西坡各两块样地,共200平方米,其中有95棵参苗,平均每平方米0.47棵参苗。根据这一现场勘察结果,被破坏的1.2公顷(12000平方米)参地,共损失山参5700棵。对此察看结果,张副局长方和刘宪令方均签字认可。8月21日,张副局长又带人调查确定山参被毁坏的1.2公顷(不含保护地)及在全参地3.5公顷中的位置,使刘宪令感到赔偿在即。但是,直到1999年12月,双丰林业局都没有给刘宪令以满意答复。

    刘宪令对双丰林业局以及张副局长失望了,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999年12月,刘宪令将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以"侵权赔偿"为由告上法庭。2000年1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受理了这一"侵权赔偿"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伊春中院于2000年6月7日主持重新测量毁坏参园面积,重新测量样地,对未采伐参地进行山参数量清点。6月8日,伊春中院主持挖取了4棵山参样品。对法院的这种几十人上山拉网似的勘察,刘宪令以书面材料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伊春中院本应该采用1998年7月27日双丰林业局和刘宪令共同勘察签字认可的结论。如果重新勘察,一是可能继续毁坏仅存的山参地,同时,两年后的勘察结果,也不能反映当年被毁坏的真实情况。但是,在伊春中院的坚持下,刘宪令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违心"配合"。

    这次勘察,其实是在1998年7月与双丰林业局张副局长等人勘察的原样地上重新进行的勘察。结果,当年那两块未被采伐的样地上的95棵山参,仅剩下28棵。由此可以看出,山参林地自然环境及小气候受到破坏,也影响了其他没有被采伐的林地,加速了山参逐年死亡。6月28日,伊春中院主持,由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4棵山参样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被毁坏的人参品种具有山参特征,参龄在18-22年之间。11月24日,伊春中院主持,双丰林业局和刘宪令双方在哈尔滨黑龙江省药材公司,又将从刘宪令参园中起出的16棵山参出售,以确定其价值。结果,黑龙江省药材公司以每棵山参1150元的价格收购。按照此价格计算,刘宪令损失的5700棵山参的总价值应为655.5万元。

    然而,伊春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被告(双丰林业局)赔偿原告(刘宪令)山参的损失33·66万元,鉴定费1600元,差旅费651元,合计33·8851万元。"

    刘宪令对此判决不服,于2001年1月16日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日,黑龙江高院以(2001)黑民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发回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黑龙江省人大有关领导也做出批示:"务必依法公正审理。"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8月29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此案。记者旁听了6月21日的庭审,感到法庭审判长对刘宪令有明显不满之意,不断向刘宪令发出呵斥。双丰林业局对重审似乎也不以为然,只是派了一个代理人出席庭审。那个代理人似乎胸有成竹,手上竟连一片纸都没有,翘着二郎腿坐在席上面对法官的问话爱搭不理。

    2002年10月16日,伊春中院做出判决:"被告双丰林业局赔偿原告刘宪令人参损失40万元,鉴定费1600元,差旅费651元。"

    从刘宪令承包的山参地被毁,5年时间过去了,刘宪令得到的却是这个令人沮丧的结果。刘宪令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伊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2002年11月12日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伊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639.5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刘宪令的困惑

    刘宪令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起官司是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毁林引起的,当时,北屯林场并没有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私自开采森林。之后,不知是谁竟于1997年12月30日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局开出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黑森总字1998第25号),批准在北屯林场27林班1作业区第9和第10 小班采伐,主伐项目有"皆伐"(即全部伐)4.8公顷,"择伐"4.1公顷。采伐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3月末。刘宪令说,暂不说这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允许采伐时间,与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1997年12月7日实际滥采滥伐时间根本不符,不能证明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采伐的合理性,单就这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言,就令业内人士看出许多漏洞。采伐森林从来都是在同一个林班或者皆伐或者择伐,根本不能既皆伐又择伐,如果不是外行人假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局这样的森林权威部门,是绝对开不出这种拙劣的"凭证"的。但是,不知为什么有关部门对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的滥采滥伐责任人不予追究责任,对这种大面积的毁林事件不做出任何处理,对假造凭证文书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

    刘宪令还不理解,伊春中院在2000年一审时,除了收取正常诉讼费外,还以"活动费"的名义向他收取4000元,可是,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外出所支付的费用还是由刘宪令负担。2002年伊春中院重审此案时,院方再次向刘宪令索要5000元,被刘宪令拒绝。他说:"上次给法院的4000元还没有用,怎么又要5000元呢?况且,我现在也没有钱了。"

    刘宪令的第三个困惑是,伊春中院明明知道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的采伐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却不予追究,反而对山参被严重毁坏的情况,采取避重就轻态度;对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院两次审理判决却明显不予采信,对受害的弱者不予保护。

    刘宪令承包的山参园已经被非法采伐者摧毁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都让刘宪令大失所望。但是,更让人们愤慨的是,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北屯林场的非法采伐,毁坏的不仅仅是森林和山参,更是人类的宝贵遗产,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刘宪令的生命还会延续,但是,如此人工培育的大面积山参园,却很难再现了。这种损失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那么,究竟谁该对这起严重毁林、破坏山参的行为负责呢?如果毁林、破坏山参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罚,那么,我国目前的"天保工程"(保护森林工程)又怎么得到实施呢?

    如今,遭受百般磨难的刘宪令仍然对法律抱着希望。他相信,法律终究会给他一个公道,违法者也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他希望承办案件的法院能够切实落实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工作主题。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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