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2月21日电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使黑龙江省在全国各地率先结束了扶贫开发工作无地方法规可依的历史。
该条例于去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分7章44条,对扶贫开发的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黑龙江日报报道说,扶贫款应该发给谁,投到集体的扶贫资金到底该怎么用,这些事关贫困地区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条例都给予了明确回答。如扶贫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写明,农村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经个人申请,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报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扶贫工作中偏亲向友现象的发生。另外,扶贫规划的制定也不能是少数领导拍板就算,按条例规定,重点村的扶贫开发规划,必须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本村扶贫开发规划建议,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初审。而且,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对于扶贫开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资金拨付和流向问题,条例说得更细:扶贫资金应集中用于重点县、重点村和贫困农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下达到本省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同时拨付到县等等。
据黑龙江省扶贫办主任介绍,该条例有力地保证了扶贫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保证了扶贫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保证了资金用到扶贫重点村及真正的贫困户身上,该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深得百姓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