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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执行改革出重拳:先办事,后交钱
2003-11-25 02:20: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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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5日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改革执行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一律不得提前预收执行案件受理费”等9项内容。

    黑龙江晨报今天说,此项规定一实施,立即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

    报道说, 按以往的惯例,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如果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要先交纳申请执行费。而现实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债务人逃之夭夭,不见踪影,无法执行;有的债务人将钱财挥霍殆尽,执行不了;或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只能部分执行。因这些情况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都要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这就造成有的债权人非但收不回损失,还得另增加申请执行费用的支出,导致了许多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满。

    为彻底改变这种债权人“赢了官司反倒赔钱”的现象,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申请执行费在执行完以后再收取的基本原则,一改以往的计算方法,不再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而是根据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计费:法院给债权人全部执行回来了,按规定比例收费;部分执行回来了,按执行回数额的规定比例进行收费;全没执行回来的,分文不收,即“办多少事,收多少钱”。此外,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或有关规定的经济困难人群,还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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