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电 哈尔滨市民赵某在银行办理了5万元1年期的定期存款。可一年后,当赵某去办理转存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被以挂失的形式取走。赵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处银行返还赵某人民币5万元,利息912元。
2004年7月2日,家住哈市道里区河松小区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河图支行分理处办理了1年期5万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份。可2005年7月7日,当赵某定期存款到期,到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5万元存款已被以挂失的形式取走。赵某感到非常惊讶,在此之前自己从没到银行取过钱,可钱怎么被取走了呢?随后,赵某在查询后得知,该笔存款已被人分别于2005年1月10日、12日、16日、17日,在4个不同银行取走。对于钱被取走一事,赵某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将河图支行分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河图支行分理处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河图支行分理处在挂失业务中虽审查了代理挂失人及挂失人的身份证,但在挂失限制期期满后(7日),没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在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卡或支取存款手续,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的规定,河图支行分理处在赵某不到该行的情况下,办理了存款转存业务,致使赵某存入河图支行分理处的5万元被他人冒领,故河图支行分理处应承担过错责任。2005年12月28日,法院判处河图支行、河图支行分理处返还赵某人民币5万元。河图支行、河图支行分理处给付赵某利息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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