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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05年十大民事案件
2006-01-18 18:25:2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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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8日电(记者 雷蕾)哈尔滨市法院200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999件,结案6645件,结案率为94.9%。今天,哈尔滨市法院公布了2005年十大民事案件。

  冰块突从天降 路人无辜死亡 太阳能热水器惹祸谁之过?

  2005年2月23日11时左右,下岗职工李爱菊在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107栋2单元楼下即香坊区延福街233号门前的人行道时,被该房楼顶坠落冰块砸于头部,当场昏倒,头部流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因高空坠物砸伤、急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负责安埠小区的香开物业公司、香坊公安分局、派出所到楼层顶部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在与李爱菊被砸伤的位置垂直向上的楼房顶部安装一台腾浪牌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热水器的一端结满冰挂,其形状由如小冰山。在该热水器旁边还有二台热水器,但均无此现象。该房顶是用铁制瓦笼板铺设的斜角屋顶,该热水器安装在该房顶的房脊处。还查看到房顶的围墙与铁制瓦笼板之间的排水沟早以被水灌满并结冰,围墙与斜面屋顶的瓦笼铁房盖形成平行状态。由于天气转暖,这台热水器外部冰块融化,再加上风力作用,造成冰块脱落后,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下,从楼顶坠落楼下,砸伤李爱菊并导致其死亡。

  经查,这台“惹祸”热水器的主人名叫高洪杰,居住在该单元6层3号,热水器是高洪杰2003年12月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134号,哈尔滨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总经销(个体业主)销售点购买,并安装于楼层顶部的。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为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出事当日,物业公司、高洪杰到销售点找到哈尔滨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总经销业主魏巨雷,将李爱菊被楼顶冰块坠落砸伤死亡的事实和讼争的热水器产生冰挂的事实向其告知。次日,魏巨雷撤离经销处,去向不明。只有经销处的牌匾即哈尔滨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总经销和腾浪太阳能东北专用型,哈尔滨市总代理的宣传广告留在经销处的空房子内和悬挂在经销处门外。李爱菊的家属找到香开物业公司,就李爱菊死亡事宜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物业公司就李爱菊被其管理的楼房坠落冰块砸伤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却认为此事不应由物业负责,不同意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3月1日李爱菊的丈夫李景发、儿子李德鹏及其母亲李素英一纸诉状将香开物业公司告到了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248689.2元,其中包括,申请法院判赔他们各自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法院受案后,被告物业公司申请追加高洪杰、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按受了他的申请。被告物业公司还申请对讼争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证据保全及鉴定,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讼争的太阳能热水器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委托黑龙江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讼争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处的冰块形成是该太阳能热水器曾经漏水所致”。

  2005年6月29日,香坊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香开物业公司、高洪杰、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向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相应责任,高洪杰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相应责任,太阳能公司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景发、李德鹏、李素英获赔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4489.20元,由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赔偿60%即98693元,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即49347元,其余10%由高洪杰承担;法院同时判决三被告按上述比例给付三原告每人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各5000元,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李德鹏、李素英其它诉讼请求。

  判后,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9月12日,哈尔滨市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非同音乐公司诉黑龙江广播电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2005年8月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了歌手爱戴演唱的11首歌曲专辑《爱·警戒》的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中诚快递将该专辑的光盘和介绍文章邮寄给了MUSIC龙广音乐网的节目主持人姚莉,让其作为宣传之用。2005年7月1日非同音乐发现黑龙江广播电台未经许可,在其WWW.fm958.com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了包括《海南姑娘》、《那时那刻》等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非同音乐认为黑龙江广播电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立即对WWW.fm958.com网站提供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服务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于2005年9月22日将黑龙江广播电台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2、被告在其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费用2万元,合计10万元;4、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法庭上被告黑龙江广播电台辩称:被告仅在网站上提供了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并未提供下载服务。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下载是拦截被告发送的数据流复制的,是从被告服务器中窃取了涉案歌曲的电子数据资料。2、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被告提供的在线播放是得到原告授权的合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音乐制作公司向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提供录音制品无偿使用,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利用自己管理的传媒为音乐制作公司的录音制品免费宣传已成为行业惯例。作为专业音乐文化传播公司,非同公司给被告单位的“MUSIC龙广音乐网”节目主持人姚莉提供录音制品,其目的就是为了供被告按照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其管理的媒体上,至少是在被告管理的“MUSIC龙广音乐网”上正常使用宣传,同时原告没有对被告应当如何正常使用宣传其提供给被告的《爱·警戒》等录音制品作出意思表示,特别是并没有限制被告在“MUSIC龙广音乐网”上下载其提供给被告的《爱·警戒》等录音制品。因此,被告在“MUSIC龙广音乐网”上在线播放原告提供给被告的8首涉案歌曲录音制品,没有违反双方的合意,不是侵权。被告没有提供8首涉案歌曲的下载路径,不提供下载服务,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和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在被告网站上使用“迅雷4”软件下载8首涉案歌曲,超出了被告的服务范围,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原告使用“迅雷4”软件下载8首涉案歌曲并进行了公证,虽是事实,但属于使用非正常手段取证,被告并无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据此,2005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在域名为WWW.fm958.com的“MUSIC龙广音乐网”网站上播放原告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海南姑娘》、《那时那刻》、《抓紧你的手》、《黑盒子》、《I’m Ready For Love》、《绝招》、《T.O.D.A.Y》、《Outro》8首歌曲;驳回原告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珀状告《足球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间,《足球报》连续刊发《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共六篇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报道了原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现为哈尔滨人国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珀,在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期间的一些工作与生活情况。

  报道发出后,王珀认为上述报道严重失实,恶意丑化自身形象,有损自己名誉,给自己的心理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由于上述六篇失实的报道,直接导致七台河煤矿等多家单位取消了对哈尔滨人国力队的赞助,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2005年4月11日,王珀将《足球报》社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足球报》社为王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王珀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90万元。

  哈尔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报》社报道国内足球焦点新闻,揭露和批评不良风气的动机虽没有错误,但其作为新闻媒体对新闻来源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即应当保证刊载的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公正。而《足球报》社在刊发新闻报道时,未尽到审核的义务,在未弄清“欠款”属王珀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仅依据“采访”进行报道,致文章对“王珀欠款不还”的报道不准确;《足球报》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珀实施了赌球和打假球的行为,且在未经权威部门确认的情况下,仅凭被采访对象的一面之词即报道“王珀私刻公章骗钱”、“王珀嫖娼由他人支付嫖资”,致该部分内容不真实;《足球报》社在文章标题中使用“求饶”、“谈珀色变”等贬低性的语言,在文章中使用“他是闯进村里的一头狼”、“他就是个大骗子”、“他是个吃、喝、嫖、无恶不作的人”等污辱性的语言,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公正原则,使王珀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了对王珀名誉权的侵害,故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足球报》社的侵权行为,给王珀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故对其请求《足球报》社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王珀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足球报》社的报道导致其收入降低,故对其要求《足球报》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25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足球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足球报》头版显著位置刊载向王珀的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王珀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王珀的其他诉讼请求。

  哈尔滨一公司因抄袭他人网页被判侵权

  2001年12月,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尊皇公司)为了配合所属“尊皇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自主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时间的三期网站工程建设,建成了英文域名为//www.go1f1188.com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并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

  网站开通后,反映良好。但到了2004年底,原告的许多客户却开始反映,有一个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同时原告的合作者和谈判者开始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尊皇公司获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开始调查。结果发现,这个台球网站是2004年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照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的,英文域名为//www.zunhuang.com.cn的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而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与自己的网页极其相似。

  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抄袭和剽窃了自己网站的内容,极大的影响了自己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为由,将福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福照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所造成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被告福照公司辩称:被告是受尊皇台球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创建一款用于网络宣传及管理的台球网页。被告建立的网页是参照尊皇足球咨询网络俱乐部早期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是2001年12月13日注册,网址为www.luoq ian1ao.com,早于原告网站。被告与原告网页在程序语言方面不同,台球网站使用的是ASP语言,而高尔夫网站使用的是JSP语言,网页的基本元素构成不同。原告网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范围,也无国家版权部门授权的证书,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网页都是按照一定的格式、内容等排列组合而成,就认为所有的网页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事实上,大多数文学、艺术作品的语言、文字、格式等构成元素都是相同的,但并不因此而使作品失去了独创性。因此,不能因为构成元素相同而认为作品不是有独创性。虽然原告网页所用色彩、文字及图形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原告的//www.go1f1188.com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的网页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关于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原告网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并且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www.go1f1188.com网站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

  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50年,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是一个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机械设备、模具制造等,企业占地面积为73万平方米,现有职工8019人,其中离退休人员5279人。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企业步入了艰难的军转民片程。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原因,加之资金匮乏,设备陈旧,技术老化,债务和企业办社会负担及人员包袱沉重,原有的产品因资金匮乏,市场销售情况不畅无法进行生产等诸多原因,企业陷入了长期亏损、生存发展难以为继的境地,企业资产为1.83亿,负债总额却达到了3.48亿元,成为国家兵器行业的亏损大户和特困企业。

  2005年8月,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宣告破产申请。法院依法组成清算组,对该厂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彻底清算,并通过审判权的行使、履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仅用四个月的时间,较好地处分了该厂的实有资产,使这部分呆滞资产得以盘活,重新为社会创造价值,企业拖欠社会近3.48亿元的债务得以解脱,减轻了社会和政府的负担,变静态资产为动态资产,进而活化成为社会财富。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部分债权的实现。同时也使得闲置生产力得以解放,退休职工老有所养,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保证了社会和谐安定。

  购房者诉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李某等21人从报纸的宣传广告中得知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公司正在销售由其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名为“太阳居”的商品房,看房后感觉房子不错,遂相继与恒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了不同数额的首付房款后,向多个银行贷款交纳了购房款余额,在多个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后进住房屋并装修使用。

  购房时恒运公司曾承诺房屋产权证进户后即可办理,然而直到2004年,恒运公司也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李某等到有关部门一了解才知道,恒运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的机关用地,太阳居是属于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根本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而恒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该情况却未作说明,并注明土地系出让取得,骗取了业户的信任。各业户得知这一情况后愤怒不已。他们马上与恒运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恒运就此事作出解释, 2004年11月,恒运公司向业户致信,承认因资金紧张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并表示积极解决办理产权的问题,但始终未能解决。

  2005年3月李某等21名业户将恒运房地产公司、办理贷款的各家银行、办理保险手续的多家保险公司告上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原告与恒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恒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办房证费及利息、赔偿原告装修等损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原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返还原告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共计3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运公司隐瞒未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据此,原告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均无履行依据,法院准予解除。恒运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销售房屋,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及本案中双方过错情况,恒运公司应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含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的部分赔偿责任。

  据此,2005年12月15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1原告与恒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恒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房款(含已还贷款本息)、各种与房屋相关费用、装修损失;3、原告向恒运公司返还房屋;4、解除原告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自原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5、尚欠银行本金由恒运公司偿还,自上合同解除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6、解除原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解除时间同4项),保险公司返还此后的保险费(按保险期间摊算费用),恒运公司返还此前的保险费;7、恒运公司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含已偿还贷款本息)50%,共计1700余万元。

  赵某诉利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2002年4月,哈尔滨利龙房屋开发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签订了德朗牌铝塑符合门窗加工安装合同。由于大力公司不够资格向银行贷款,赵便想利用与利龙公司的合同借助他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在得到利龙公司的同意后,赵某以公司名议与利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内容为:利龙公司将铝塑复合门窗加工安装工程委托给大力公司负责加工安装,利龙公司按总工程款2000.00元/平方米拨付商品房计1500平方米(共9套房屋)给大力公司抵偿工程款。由利龙负责代办银行按揭贷款,大力公司提供按揭贷款相关手续,贷款额执行银行最高限额70%及最长年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完后三日内,利龙立即将贷款全额返给大力,逾期一周返贷款,利龙向大力垫付贷款15万元。

  合同签订后,大力公司便与其公司包括赵某在内的9名职工签订协议约定,根据公司需要,大力公司将利龙公司拨付的9套房屋借助职工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大力公司所有,贷款办完毕后,大力公司负责将产权过户到赵某名下。前期首付款及每月还贷的本金、利息、各项手续费均由大力公司承担,职工不负责任何费用支出,因房屋产权及还贷违约等有关事宜与开发商或银行发生纠纷,全部由大力公司负责处理,与职工无关。

  2002年5月,利龙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抵债的9套房屋,其后赵某在房地部门办理了产权证照及他项权利证。同时大力公司通过利龙公司共向银行按揭贷款211万余元。2002年11月,大力公司与利龙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结果工程总造价为311万余元,赵某感到利龙公司用房屋抵偿工程款与实际工程款相差太多,感到自己亏了,便将利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利龙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返款,利龙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利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将其所有的9套房屋给付大力公司的义务,大力公司接收了该9套房屋,证明利龙公司以房屋抵付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并已按合同实际履行。利龙公司与大力公司所签订的门窗加工安装合同、大力公司出具的接收9套房屋的收条、大力公司与其9名职工签订的协议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利龙公司是为了履行由其办理按揭贷款的合同约定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利龙公司与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利龙公司已将收到的贷款转付给大力公司,按照协议,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赵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7月27日,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装物上的“乳珍”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案

  1988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简称生理研究所)以牛初乳为原料研制出一种天然保健营养品,定名为“乳珍”。199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生理研究所取得“乳珍及图”的注册商标权。2003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生理研究所受让了“乳珍及图”商标,成为“乳珍”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其后科星公司便将“乳珍”商标使用在牛初乳素产品上,并投入巨资,使“乳珍”注册商标及其产品赢得了广泛的市场。

  2003年6月份,科星公司在作市场调查时发现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销售的婴儿奶粉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印制在包装物上。

  科星公司认为金星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它的注册商标权,2005年初科星公司将金星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乳珍”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乳珍”字样的产品和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被告在黑龙江省级报刊登载赔礼道歉声明;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2,7406.22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金星公司辩称:被告产品的注册商标是“金星”,被告生产的是金星牌奶粉而不是乳珍牌奶粉。乳珍是用牛初乳制造的具有免疫功能的乳制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审定,原告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的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注册商标有效。被告承认,其奶粉外包装上标明的“乳珍”系指内装的牛初乳素。因此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乳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于牛初乳素上,淡化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被告将牛初乳素与奶粉隔离包装,并在奶粉外包装上特别注明“赠乳珍”,证明被告亦认为牛初乳素与奶粉不属同一商品。根据原告和被告对牛初乳素的介绍,可以认定牛初乳素属于医用营养用品。被告已自认,其奶粉外包装上的“乳珍”系指牛初乳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商标标注于其生产销售的同一商品牛初乳素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亦属商标侵权行为。

  据此2005年6月10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乳珍”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带有“乳珍”字样的包装物;在《生活报》上向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其将“乳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淡化“乳珍”商标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万元。

  哈尔滨克林玻璃钢有限公司诉新达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哈尔滨克林玻璃钢有限公司是美国某著名玻璃钢生产商在华独资企业,在美国生产高压玻璃钢管道专有技术指导下,主要生产高压玻璃钢管道,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2002年3、4月间,克林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新达的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场上散发推销高压玻璃钢管道的宣传材料,其材料中的内容与自己的宣传材料有类似,但没有产品面市。经过调查,克林公司发现,曾出任自己公司副总经理的哈尔滨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王辉,是新达公司的技术顾问。克林公司认为新达公司明知克林公司是国内唯一从美国引进生产高压玻璃钢管道技术的企业,也明知王辉曾任克林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掌握高压玻璃钢管道生产技术和工艺文件,而雇用王辉为其开发高压玻璃钢管道产品,是故意侵害商业秘密,其目的是收买王辉掌握的克林公司的高压玻璃钢管道技术和工艺。遂于2003年12月将新达公司和王辉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高压玻璃钢管道生产技术的侵权行为,返还有关生产技术和工艺文件,销毁侵权仿制的高压玻璃钢管道生产线,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新达公司辩称,新达公司使用的技术是从自己的技术积累和公共渠道获得,有其合法来源,克林公司的指控不成立。王辉辩称,自己长期从事复合材料(包括玻璃钢产品)生产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研究制造工作,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克林公司自己并未接触斯达公司所称的专有技术,也没有保管过相应的技术资料,因此并没有非法使用原告所称的专有技术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可以证明原告使用的高压玻璃钢管道专有技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但这些技术资料并不都是其此前已实际应用于高压玻璃钢管生产实践的技术,特别是被告并没有列举出非源自原告的、为公众所知悉的或为被告所掌握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以破坏或对抗原告的专有技术。因此原告技术的具有专有性。

  原告对自己的技术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虽然原告与王辉没有书面约定,但王辉作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对原告保守本企业规定的秘密的要求和原告对技术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应是明知的。基于王辉的职务和工作职责,其有条件接触和获得原告的生产设备和产品制造工艺等技术秘密。新达采取的技术与克林公司的部分技术基本相同,而被告关于这些技术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可以认定王辉将这些技术自克林公司带到了新达公司,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辉在到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即已是该技术领域的专家,王辉提供给新达公司的侵权技术,只是全部转让技术中的一小部分,对王辉提供给新达公司未侵权的技术,原告无权要求获得赔偿。新达公司与王辉承担连带责任。

  因有充分证据表明,原告的上述商业技术秘密现均已公开,完全可以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故新达公司可继续使用其技术,本院对原告要求新达公司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仿制的高压玻璃钢管道生产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2005年9月6日,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辉赔偿原告哈尔滨克林玻璃钢有限公司15万元,新达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市电器成套厂与哈尔滨亨利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协议纠纷案

  哈尔滨电器厂系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贸易局下属集体企业,2001年8月,经南岗区经贸局介绍亨利通公司欲对电器厂实行整体兼并。2001年9月26日,电器厂经职工大会半数以上职工投票表决通过后与亨利通公司签订了兼并协议。协议约定,亨利通公司兼并电器厂,亨利通公司承担电器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对拖欠职工总额10万元的工资在资产交接完毕一周内补发;并负责职工安置、社会统筹保险等问题;三个月内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电器厂就兼并事宜在报纸上作了公告,要求企业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事宜。但是一些电器厂的职工没看到公告,企业兼并已全部结束之后才向亨利通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为时已晚。2005年初这部分职工便以哈尔滨电器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亨利通公司未履行协议条款,违背诚信原则,兼并前伪造评估报告,后又以电器厂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请示报告,骗得国家政策,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请求:确认电器厂与亨利通公司签订的企业兼并协议无效,由亨利通公司返还电器厂全部印章、相关证件、财务账簿一套及在职82名职工、退休41名职工的人事档案,返还电器厂的机械设备27台套、库存物资、厂房、车库;并由亨利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器厂与亨利通公司的企业兼并协议是2001年9月26日经职工大会半数以上职工投票表决通过后签订。该协议经兼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贸易局于2002年3月5日作出同意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兼并协议有效”的规定,该企业兼并协议生效的条件均已成就,该企业兼并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企业兼并协议签订后,电器厂、亨利通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10月18日、2002年1月31日进行了交接,原告电器厂将诉请的印鉴、相关证件、财务会计资料及职工人事档案交付被告亨利通公司,被告亨利通公司进入原告电器厂单位,并对原告电器厂部分职工进行了安置,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金。企业兼并协议兼并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兼并已经实施终结。故原告电器厂作为被兼并企业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电器厂的起诉。

  判后,电器厂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