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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关键是确立以人为本的协调机制
2006-11-27 13:21:4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祝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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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构建以人为本的利益机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全社会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人类社会的一切实践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根本利益,这不仅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内在根源。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是社会结构中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纽带,利益结构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点是利益均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目的是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及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利益主体、利益结构多元化的条件下构建以人为本的利益表达机制,才能多渠道、多声音地表达多元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实现社会和谐。如果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沟通、反馈信息单一化、不及时,往往会导致社会多元化利益主体关系扭曲和紧张。因此,必须立足实际构建以人为本的多种利益表达机制。

  第一,要建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最根本的是要自觉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而奋斗。构建能调节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搞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改革,为满足不同利益主体、利益集团主体的利益需求,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众真正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要建立不同区域的利益协调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地区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目前我国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差距比较悬殊。构建以人为本的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既要看到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差别又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正义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区域间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从而为不同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特别要尽快着手理顺不同区域的工资之间的差别,原则是:扩大职级差别,缩小地区和行业差别;扩大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部分,缩小乃至取消非正式的补贴;增加透明度,加大审计和舆论监督力度,让不同区域间的利益主体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三,要建立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机制。

  一个社会是否进步,取决于全体人民能否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取决于整个社会能否和而不同、和睦相处。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的多样性特征更加突出,各种差异明显扩大。这些不同利益关系和社会利益矛盾极为复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有效途径来实现我国社会一致性和多样性的有机统一,达到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构建以人为本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机制,使执政党与各党派更加和谐,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各民族关系更加和睦,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力量的各种利益协调发展。

  一是坚持利益协调机制的客观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动,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动态化、社会化等新情况、新问题,并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严重考验。以单一的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权的同质化社会,已经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在全面小康建设的进程中,伴随着社会活力的激发,社会成员先后富裕起来,社会分层相应加剧,新的社会阶层和困难群体在政府的统筹兼顾方针下,正在逐渐整合为新的社会结构。与此同时,在权力寻租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在社会无序竞争中出现的暗流现象等,又在解构着尚未完成整合的新社会。同时以社会成员工作分配组织化、职业固定化、身份隶属化、居住不变化为特点的相对静止的社会利益结构,正在转变为社会成员自主择业、自由流动、身份和居住多变性为特点的动态性社会利益结构。而且社会流动整体呈立体状,垂直流动、水平流动、结构性流动以及自由流动的人数大幅度增加;由家庭政治出身决定社会地位的政治利益行为取向,也在社会流动中转变为靠个人能力和业绩决定社会地位的政治利益行为取向。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现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收入分配的若干基本问题上取得了不少共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所需的主客观条件也基本具备。面对如此重大的社会利益结构变动,急需构建崭新的利益结构体系。

  二是坚持利益协调机制的科学性。要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力量的人,获取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规范和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公平利益关系。科学的协调、引导是受一定的社会条件影响并决定的,而且某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形成往往需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利益协调机制一旦形成就会对既定的社会利益结构,乃至社会的政治稳定起到维护和巩固作用。所以当社会条件和利益结构发生变化时,人们在利益需求上往往会出现非常复杂的情况。原有的利益需求将产生刚性作用并得到充分的体现,成为新的利益结构形成和发展的阻力和障碍。因此,在社会利益变革调整的重要时期,要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要加强正确利益观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多元利益分化等社会现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因主观能力、客观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多元利益分配差异的客观现实,使不同层面的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步骤相协调、相一致,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利益协调机制的多样性。这是由于社会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所决定的。建立和谐社会在操作层面,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客观的并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需求的、多样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把整个劳动者和社会主体统一起来,积极性调动起来,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力量的各种利益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