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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南岗区法院一个月内判决十余起妨害公务案
2006-12-03 06:01:5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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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日电 妨害公务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早就有所规定,但很多普通市民对此的了解首先还是从港台和国外的影视作品中看到的。人们觉得这种罪名似乎离我们很遥远。随着我们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过去鲜见的妨害公务罪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而且都与普通市民有关系。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南岗区人民法院,仅9月份,妨害公务罪的判决就超过了十件。用一位法官的话说,这个数字超过了过去数年被判决该罪名的总和。

  妨害公务案件飙升

  案件一:

  今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唐某乘坐其同事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南岗区中山路省政府交通岗时,因其同事无证驾驶,正在值勤的交警对其依法进行取缔。此时被告人唐某拒不下车并与两名进行处罚的交警进行撕扯,致使交警刘某的腿部被摩托车刮伤。在交警准备扣留车辆时,被告人唐某挥舞铁锤及扳手欲殴打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几位交警无奈当即将唐某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

  案件二:

  今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南岗区西大直街与公司街交口处。被告人刘某(女)坐在一辆红色的捷达车内,当时这辆捷达车因违章被正在值勤的交通民警处理。刘某从车内出来,与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了争吵,进而撕打两位交警。刘某不听交警的劝阻,撕打越来越激烈。最后,两位值勤交警的面部、手部和颈部皮肤多处被抓伤,导致无法继续执行公务。后几位交警将正在行凶的刘某抓获。

  刘某被公诉机关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三:

  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南岗区某小区的业主胡某在自己的房屋中见到了前来执行的法院工作人员。原来,胡某与他人有经济上的纠纷,被起诉后被判赔偿。因为他迟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所以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的调查中,胡某的可执行财产只有在该小区的这户两居室的房子。在此之前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向其提出该房屋要被执行,限期要他搬出。胡某一直对执行部门的通知置若罔闻,拒绝搬出。

  在法院执行其财产的当日,胡某仍然不听工作人员的劝说,拒绝搬家。工作人员无奈,强制将胡某房中的物品搬出。这时,胡某粗暴地拦阻执行人员,并用铁锹殴打执行人员,致使两名执行人员的头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法警将其制服,并带回法院。

  近日,胡某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法院不日将作出判决,等待他的将是一段时间的铁窗生活。

  侵犯公权也是犯罪

  在人们的传统法律意识中,只有像杀人越货、偷盗钱财等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才算是犯罪,而对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知之甚少。这也是导致此类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其实我们国家的《刑法》中对此早有规定。此罪的具体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上述各案例,均比较典型地勾勒出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及应受处罚。

  国家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务时,是代表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果以不正当方式阻挠、妨害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那么就是对公权的一种侵犯。对公权的侵犯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这和侵犯公私财物、伤害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其行为人定罪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体现。

  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公权的概念并不存在,致使有很多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比如在被交警处罚时拒不配合,甚至殴打交警,更有甚者开车撞伤或撞死交警。这些行为都是对公权的严重侵犯。

  在诸多的妨害公务案件中还有一种是比较“温和”的犯罪行为。近日有媒体报道,有一对老夫妇,为了不让涉嫌犯罪的儿子被警察抓到,在民警实施抓捕的过程中,撕扯民警衣物,并横躺在门口阻止民警进入家中抓捕。最后,这对夫妇以妨害公务的罪名被公诉机关起诉。他们在“爱子心切”的支配下所作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权的侵犯,触犯了刑律。

  妨害公务罪的侵犯对象不仅仅是国家的公务人员。法律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除了使用暴力,有的时候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也会触及该法。如该法中还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