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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提高30% 哈尔滨市再次调高优抚对象抚恤金
2007-01-17 08:51:5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艳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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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7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再次调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从2006年1月1日起计发。在这次标准调整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据悉,此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是继2004年10月1日哈尔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的提高。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居住在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同时,还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从今年开始按统一标准执行,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1800元/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440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960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此标准,按600元/年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原已领取定额补助的,原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人员,按照补差的原则发给生活补贴,原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今年,国家和省财政共下拨哈尔滨市2055.2万元,用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标准比2005年增加20%以上。目前,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各区民政局正在陆续发放、补发到位,使哈尔滨市烈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5176人受益。这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差额,将在今年3月底前补足兑现到优抚对象和老党员手中。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