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3日电 2006年深秋,一则喜讯令多年来备受室温不达标之苦的居民欢喜不已。市供热办下发文件,要求供热单位要与居民逐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如因供热单位原因而导致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有权拒绝缴纳热费。很多市民以为,供用热双方有了合同,如再出现室温不达标,市民就可手握合同与供热单位论出个谁是谁非,获得赔偿。
然而,事情没有这样简单。据健康路76号居民杜先生反映,1月14日,市计量所测温证明杜先生家居室不达标,供热、开发商都不肯赔偿损失。之后,杜先生带着“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来到市供热办信访室。工作人员听明情况后,建议杜先生到仲裁委寻求帮助。记者与杜先生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却被告知不能受理杜先生的仲裁申请。找到专业办理房地产案件的龙房川律师所,也被告知“此类案件法院无法立案”,杜先生投诉无门,顿时傻了眼。
1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哈尔滨仲裁委联络部副主任王金涛。王金涛看了统一印制的合同后说:“这份合同虽说是统一印制的,但不符合相关法规精神,仲裁委无法受理。”王金涛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还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的仲裁事宜可选择国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根据这些相关规定,供用热合同应当明确标示:“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当事人解决纠纷,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之间,只能在两个“括号”之间选择一个。因此,经过供用热双方协商,如果确定由“哈尔滨仲裁委”解决纠纷,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标明。像目前这种统一印发的合同,只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了这样的限制,哈尔滨仲裁委便无法受理供用热纠纷。不仅对杜先生,对所有使用这种合同的居民都是如此。
记者就这一问题向法律工作者求教。据龙房川律师所陈律师介绍,该所近几个月基本每天都能接到市民咨询如何打供热官司的电话,但因法院无法审理此类纠纷,律师所只能耐心向市民作出解释,并表示遗憾,不能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官对记者说:“《供热条例》中规定居民室温不达标,超过3天未解决供热单位应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但这‘按日折算热价’含义不清,缺乏操作性,法院没有判决的尺度。再者,《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也缺少可操作性,对如何检测室温、热值如何计算,都没有明确说法,让法官无法掌握判决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