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30日电(记者 雷蕾) 2006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行执行威慑机制,规范执行行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年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实结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达8.5亿元人民币。近日,该院公布了2006年十大执行案件。
一、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
陈志华等464名股民申请执行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2002年开始,这起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领域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即揭开序幕。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标的2000余万元。2004年8月、12月,哈尔滨中院、黑龙江高院对相关的99起案件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决大庆联谊赔偿464名股民883.6万元,申银万国对上述赔偿中的608.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由于异议、复议审查以及报请上级法院审查等法定情形,该案的执行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多次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情况,同时在互联网上对本案的诉讼和执行情况进行点评,引起各方关注,执行工作因此承受了很大压力。市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本案的执行工作,要求承办此案的执行一庭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执行一庭庭长、副庭长和办案人先后45次分别赴大庆、上海、北京执行,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被执行人大庆联谊公司面临倒闭的情况下,从其众多存款账户中查得并扣划了450万元,从申银万国的账户中扣划650万元,确保了全部赔偿款项执行到位。
截止到2006年12月1日,最后一笔赔偿金全部交付完毕,最后涉及383人的26起案件全部执结。
二、彰显法律权威,法院两度强迁
2005年10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灯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哈尔滨秋林糖果厂、第三人陈凯利从道外区大新街262号好百年灯具市场迁出。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制造重重障碍,寻找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市法院执行一庭排除干扰,于当月组织全庭执行人员,在十名法警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强迁,将占据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强行迁出。
但事隔9个月后,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存在,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再次强夺了申请人的经营权,并关闭了经营场所,将全体业户清出,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为此,申请执行人曾多次找到各级公安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在经过长达3个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请求对被执行人再次实施强迁。市法院执行一庭在案件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再次强迁的法律依据、强迁的措施、强迁方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于2006年10月20日,再次组织人力,将被执行人清除出经营场所。自此,一起反复抢夺申请人经营管理权、反复强占经营场所的恶性案件在执行局上下通力合作下得以执结。
三、内蒙古自治区扎来诺尔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购煤款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扎来诺尔煤业有限公司诉哈尔滨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购煤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法院于2002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给付购煤款2,050,322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等共计2,301,484元人民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职工200多人,是哈尔滨国企未改制老大难单位,其所有的厂房、土地、设备全部抵押给银行,负债2700多万元。因安置问题该企业多次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现象,省内各媒体曾多次报道过。而本案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扎来诺尔煤业有限公司又是外地公司,因煤款收不回来,企业经营也面临着困难。
市法院执行二庭十分重视,针对国有企业的特点,组织合议庭成员制定以和解为主讲求执行效果的执行方案,既不能因为执行案件而引发新的上访问题,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说服工作,经过真诚努力,终于使被执行人为之感动,双方当事人走到了一起,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5月28日,案件承办人放弃休息,到现场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了221万元的债务,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使该案圆满得到解决。
四、哈尔滨龙安物资经销公司申请执行苏胜源、施荣辉一案
哈尔滨龙安物资经销公司申请执行苏胜源、施荣辉一案,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250余万元。2001年执行局由原办案人赴泉州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拍卖。就在拍卖的当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其已先行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为名要求停止执行。这样,该案被迫中止执行。自2001年起,市法院执行二庭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案的执行工作。在清理积案活动中,执行二庭把工作重点放在两省高院之间的协调上,还特地邀请省院相关领导先后两次一同前往福建省高院进行具体的协调工作。前后共四次去泉州,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不懈地努力。
2006年3月份,执行二庭再次去泉州市、石狮市,经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均比较满意。
五、刘静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太平区(现道外区)火车头办事处、黑龙江省铁力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清算组拖欠工程款案
1995年办事处与铁力开发公司签订《合作改造火车头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协议书》,并共同组成了基建办公室。刘静波组织起的由民工、下岗职工组成的工程队与基建办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入现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队为火车头办事处先后垫付了450万元资金。但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火车头办事处多年未能给付工程款。
2003年刘静波以办事处和铁力开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它费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办事处和铁力开发公司不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办事处、铁力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清偿全部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2005年6月21日刘静波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办事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申请人多次群体上访,全国人大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省人大、省法院、市人大分别将此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执行局领导充分考虑到这是一起较为敏感的涉农民工案件,在局长的亲自的部署下,执行二庭在短时期内就先后采取了查封、审计、悬赏举报等各种执行措施,执行回款20万元。后经司法审计表明被执行人除办公大楼外已无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度受阻。
后经市法院执行局上下多方努力,案件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8月19日,由道外区财政支付中心为火车头办事处垫付了50万元,首先解决了民工子女上大学的学费问题,避免了该案矛盾进一步激化。8月23日,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再次紧急约见道外区政府主要领导,敦促其从大局出发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道外区政府最终采纳了哈中院意见,刘静波和火车头办事处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8月24日,道外区财政支付中心替火车头办事处支付了剩余380万工程款,该案最终得以执结。
六、黑龙江省七星装潢设计所申请执行哈市聚兴集团公司、哈市聚兴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拖欠设计费案
2001年10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受理了该案。执行中,哈尔滨中院裁定查封了聚兴集团座落于松北开发区39栋别墅、两宗土地及在建工程一栋。2003年1月,最高法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要求哈尔滨中院暂缓执行。
2005年3月,松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以哈中院已查封的土地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同年9月,协议方开始施工。针对该情况,哈尔滨中院及时发出公告,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11月初,松北区政府向哈中院申请,由松北区政府提供3400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查封。
鉴于上述情况,哈尔滨中院及时向省法院进行了汇报,并三次前往最高法院汇报协调变更执行措施或尽快做出终审结论。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调解书,规定聚兴集团协助七星所办理土地更名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是2006年2月25日。但期限届满以后,双方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复函精神和申请人的申请,哈尔滨中院迅速办理了恢复执行手续,在松北区政府提供有效担保和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哈尔滨中院于2006年对相关土地和别墅予以解封,同时继续查封11,000平方米的土地和在建工程。
2006年4月,哈尔滨中院接到七星所的举报,称某开发公司拆除了部分法院查封的在建工程。接到举报后,执行一庭迅速作出反映,办案人立即赶到现场拍照,并制止其违法行为。经教育,该开发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表示对拆除部分予以赔偿。
此后,执行一庭庭长、副庭长和办案人前后17次主动到松北新区政府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终于促成松北开发区管委会与七星所达成协议。2006年7月末,伴随着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这起历时6年,执行标的2400余万元的案件终结执行。
七、陶树贤申请执行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纠纷案
陶树贤诉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纠纷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给付陶树贤本金2,095,458.5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化建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3月1日陶淑贤向哈中院申请执行本息及因迟延履行的罚息合计304.5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过多方努力,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109万元,并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淑贤,但此后因化建公司除其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此间,陶树贤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到期债权。办案人立即于2004年3月18日向哈尔滨理工大学发出“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后于2005年7月26日依法对理工大学执行扣划230万元的执行款。但因此案涉及到另一执行案件是否参与执行分配及具体交付数额等一系列问题一时难以确认,故执行款暂未交付。执行工作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0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陶树贤又向哈中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长春有到期债权的重要线索。执行二庭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批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办案人依法迅速向长春市某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长春市某公司接到该法律文书后在法定15日期限内对拖欠化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据此,哈中院执行人员前往长春市,于2006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从长春市某公司扣划到期债权工程款160万元。
执行回款后,哈中院及时将这160万元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当事人对此次的执行工作十分满意。表示放弃部分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此案。
八、大庆石油管理局申请执行哈尔滨阀门总厂返还投资款案
大庆石油管理局申请执行哈尔滨阀门总厂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哈尔滨中院于2003年9月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哈尔滨阀门总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大庆石油管理局借款4,533,381、98元。判决生效后,哈尔滨阀门总厂逾期未履行返还义务,大庆石油管理局于2004年3月10日向哈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哈中院于2004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阀门总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而后对其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对哈尔滨阀门总厂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号其院内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2004年12月20日市法院执行局委托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查封的3处房产进行评估。经哈尔滨国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后,执行局于2005年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于2005年5月18日决定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
但2005年6月1日,哈尔滨中院收到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暂缓对哈尔滨阀门厂房产拍卖的函。该函提出该企业属国有企业,正在改制过程中,如果拍卖企业资产,将会引发一系列不稳定问题,影响全市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此案一度搁浅。
对于执行国企案件,市法院执行局十分重视,制定了以“和解为主,稳步推进”的执行方案。后经过办案人的反复工作,哈尔滨阀门总厂同意了对房产的拍卖,但提出要求法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在标的上争取予以一些减免。2005年8月30日执行局委托哈尔滨新世纪拍卖公司对3处房产进行拍卖,由于该3处房产的自身暇疵,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公告后,两名竞买人仅对两处房产有买的意向,并提出分期付款和不承担拖欠的21万土地税的要求。考虑本案的标的,同时为了尽快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于2005年12月1日对两处房产进行了拍卖。哈尔滨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551万元和104万元价位竞得2两处房产。
2006年4月1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向哈尔滨市中院提出结案申请,要求向其交付5,300,040元拍卖款。办案人于2006年4月11日在通知被执行人准备交付房产的同时,前往房产部门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但此时,哈尔滨阀门总厂提出企业困难,负债近4000万元,其中历年来欠职工工资22个月,另欠包烧费、老干部医疗费、职工医疗费、殡葬费合计近千万元。提出拍卖款除交付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合计近470万元外。不同意执行利息和罚息,剩余部分60万元退给该厂,否则,职工不稳定,难以配合法院交付房产。哈尔滨中院将此情况立即向大庆石油管理局进行了通告,对此,大庆石油管理局表示不同意,坚持要求交付5,300,040元,此案再度搁浅。
为此,执行二庭庭长、副庭长多次组织办案人员研究推进解决措施。后经反复做工作,哈尔滨阀门总厂最后意见是拍卖款最少退给其40万元,付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利息20万元。哈中院将此意见通告给大庆石油管理局,该局仍表示不接受。此后又多次做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均不肯让步,在这种情况下,如强行交付房产将会引发不稳定问题。如房产不交付先交付拍卖款,又不符合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但房产交付不成,将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出现无法弥补的后果。该案执行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在此期间,从中央到地方许多领导机关对此案都十分关注并做出批示。针对本案哈尔滨阀门总厂系国有企业,正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职工群体性上访的不稳定因素,对于该案的处理只能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争取各方做出让步,使本案能妥善的解决。为此,执行二庭副庭长与办案人于6月13日到大庆石油管理局做和解工作,经大庆法院协调,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部主任进行了协商,按其建议向该局局长发函,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能得以妥善解决。在此同时,执行二庭继续做哈尔滨阀门总厂的工作,该厂一度做出了一些让步,同意少要5万元,加之哈中院退出的近5万元实际支出费,合计交付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利息30万元,但在征求大庆石油管理局意见时,大庆石油管理局仍拒不让步。此后办案人又反复做阀门厂方面工作,最后阀门厂再度让步,给大庆利息增至35万元,剩余部分还给阀门厂,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九、伊春市政府驻哈办申请执行哈尔滨永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伊春市政府驻哈办申请执行哈尔滨永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内容是:1、解除驻哈办与永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2、永源公司将伊春大厦整体归还驻哈办;3、永源公司给付驻哈办承包费290万元;4、永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清单返还驻哈办物品。
执行中,由于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起案件在哈中院民一庭诉讼中,根据民一庭的建议,执行一庭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三个月(自3月2日至6月2日)。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一庭于2006年6月23日向永源公司送达了迁出公告。公告当天,省法院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永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以法院判决错误、执行妨碍民一庭鉴定为由,多次向省法院反映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伊春驻哈办也向市委反映情况,并到市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生效判决,称如果近期不执行,将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对该案予以曝光。
在永源公司申请的两项鉴定结论形成以后,强迁执行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哈中院执行一庭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的伊春大厦实施强迁,停止永源公司在伊春大厦的经营,同时将伊春大厦整体归还驻哈办。
由于伊春大厦地处道里区的繁华地段,代表哈市的窗口单位的形象,且住宿人员、承租单位结构复杂,强迁可能给哈市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市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确定了以规范执行行为,体现执行公正为前提;以耐心细致作和解工作为主基调;以不发生冲突、妥善办案为目的指导思想。
按照院、局领导的决策,执行一庭庭长带领相关办案人针对伊春永源公司总经理情绪激动,扬言砸毁大厦内的一切装修物,甚至跳楼自杀的情况,利用包括休息日的时间,5次不厌其烦地到伊春大厦做永源公司总经理的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敦促其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帮助永源公司协调其他债权人,解决迁出物品无处存放的问题。在执行一庭的积极协调下,伊春市政府主动为永源公司垫付了拖欠职工工资、水电费、租赁税、银行到期贷款共计80余万元,避免出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无定所的尴尬局面。为充分保护永源公司、酒店客人、承租单位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对机房、厨房、空调、设备及120多个房间都作了详细登记,现场经当事人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全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其细致入微的工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10月26日,市法院执行局和执行一庭庭长将伊春市政府秘书长、伊春驻哈办主任、永源公司总经理及其父亲请到执行局再次作和解工作,同时征求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双方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满意,诚恳地交换了意见,握手言和,气氛很融洽。10月27日,伴随双方当事人在伊春大厦交接笔录上的签字,伊春大厦的整体交付工作顺利结束,该案件得到妥善执行。
十、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市永盛医药科技开发公司、李忠兴拖欠货款案
2001年,哈尔滨中院受理了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市永盛医药科技开发公司、李忠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判决,济南市永盛医药科技开发公司给付哈药集团三精加滨药业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40余万元,李忠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哈中院依法保全了李忠兴位于青岛市高南区澳门路房产一处。
但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当办案人到青岛房产机关进行续查封时发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收已于2002年9月17日将本院查封的房产为案外人张宝林办理了产权证。这一情况的出现,为本案的执行制造了障碍。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特定物,其权属以登记为准。面对这一情况,办案人没有放弃,而是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数次赴青岛,在充分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14日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通知,通知该单位应依法撤销房屋权属登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注销张宝林持有的《房地产权证》。
此后,案外人张宝林又分别向山东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和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在大量翔实的证据面关,三机关最终均驳回了案外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行政诉讼请求。
在前期工作均已到位的情况下,执行一庭研究了大套完整的强迁方案,并于200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兴送达了强迁房屋的公告。面对法院的执法压力,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出现了,并经办案人的批评教育,与申请人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