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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合同没写清 打工仔遭遇“两金”纠纷
2007-02-05 14:32:1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刘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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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5日电 1日,从宾县来哈打工的小邵向记者反映,去年他与一家装饰公司签承包工程合同时,被要求必须交纳3000元的抵押金,否则这活就给别人干。为了多赚点钱供正在上小学的儿子读书,小邵只好交了3000元钱。当时该公司经理承诺工程一结束就把钱返还给他,工程结束后,时间又过去了3个月了,小邵的钱也没拿到手,手上有的只是一张写有3000元质保金字样的证明。

  据了解,经人介绍,小邵认识了该装饰公司的经理,并于2006年4月30日,与该装饰公司签定了4个装修承包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的抵押金。9月份工程完工了,所有的工程也都经过了该公司的验收,当小邵跟经理提出3000元抵押金的事时,该公司经理告诉他要再等到12月份,如果到了12月工程不出问题他一并把钱返还。2006年12月,又等了3个月的小邵再次来到该公司时,经理却给他开具了这样一张证明,公司留有小邵质保金3000元,此质保金用以保证从2006年9月14日到2008年9月14,在此期间小邵必须负责所接工程维修工作。在这张收据上,记者看到只有该公司的公章和经理的签名,而小邵并没有签字。小邵的解释是,当初该公司经理说这钱是抵押金,并说工程结束后就返还,现在却变成了质保金,还要等2年后返还,所以这个字自己不能签。当时就跟该公司经理吵翻了的小邵只好悻悻地拿着证明离开了该公司。

  2日,该装饰公司的马经理告诉记者,当初让小邵交3000元钱时就说是质保金,从没有说过是抵押金。而返钱的时间当初双方都约定好了,等2年后返还。

  随后,记者咨询了黑龙江省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他讲,这种约定应以合同上写的为准,虽然小邵没在证明上签字,但他当初交了3000元钱就等于默认,而他说的抵押金的事公司不承认,而小邵又拿不出证据来,所以钱只能等2年后再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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