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2日电 题:加快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法治保证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和谐社会法制的基本条件、根本保证、重大作用视角,提出了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战略措施。
一、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是构建和谐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只有法制和谐的社会,才有可能建成和谐的法治国家。因此,必须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业,促进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当前我国社会总的来看是和谐的,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社会矛盾就是其中之一。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容易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全局的政治和社会以及法制问题,关系到国家政治的昌明、社会的长远稳定以及百姓能否共享改革开放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大局。因此,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保障制度,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二、加快完善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
1、全面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明确的法治坐标。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由国家体制所决定的;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因此,要发挥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中反映和考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中的作用。
2、坚持科学和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公法、私法以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坚持科学和民主立法,不断完善、厘清有关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界限,不断完善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坚持和努力探索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手段和科学成果立法,使法律及其体系形成既能独立规范、制约人的行为,又能形成立体交叉合成作用的规范网络,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坚持用民主观念、民主方法和民主成果立法,创新民主的法律实现形式,使法律及其体系能够真正表达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利益。同时,用科学和民主相结合的方法设计法律及其体系,不仅能够保证公权、私权界限分明,社会管理秩序井然,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有助于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的,以法律为准绳,以有效的制约机制为半径的静、动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首先,必须不断总结和归纳我国改革开放法制建设的新鲜经验,合理吸纳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创新一党执政条件下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新形式;不断完善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要不断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为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创造和谐的法制条件。
其次,必须从法制的战略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方面要从宏观层面强化对所有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意识,一方面要努力探索出既适合当前又符合长远趋势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新体制和新机制,真正实现我们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宗旨。
第三,必须从法制的战术上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科学合理地分化和配置权力。一方面要摸索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正向监督和反向监督的有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议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等的法律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分化权力,使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其他组织,实现权力正向作用最大化,反向作用最小化的权力分化和配置目的,同时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新领域,探索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法制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
(作者单位:省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