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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58项新政 各县区增收财力可自行支配
2007-02-27 14:32:2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东北网2月27日电 记者26日从哈市法制办获悉,哈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涉及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政策支持内容58项。
《意见》明确规定,区内企业(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50万元以下、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15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扣除(不含金融企业呆账),由区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区内金融企业300万元以下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账损失30万元以下),由区国税主管部门审批。区、县(市)内部分由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区、县(市)国税主管部门审批。
《意见》在财政优惠政策上规定,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外,市不参与分成,各县(市)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各县(市)支配。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转移支付补助内容,将困难群体热费、医疗保险、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支出项目纳入到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改变市对区转移支付核定办法,实行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3年不变政策,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各区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区支配。
《意见》在产业扶持政策上规定,每年安排农发基金500万元,对区、县(市)具有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依托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具有产品科技含量高、辐射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给予扶持。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