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日电(记者 印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日召开《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在发布会上介绍称,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省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仅2005年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被窃电量就高达2.07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3亿元。出台相关法规、打击窃电行为十分必要。
据李彦介绍,目前,盗窃、浪费电能源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挖空心思偷电,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引发了大量的停电、火灾以及人员触电等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适应省内反窃电形势的要求,《条例》及时制定出台,根据省内的实际情况,围绕查处窃电行为的主体、程序、移送等多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足。
据介绍,《条例》强化了对用电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义务和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电户对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果经检定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范围,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人依法中断供电时,不能影响其他用电户的正常用电。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条款特别注意对用电户的保护,强调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精神。
同时,《条例》在授予供电企业一定的检查窃电行为权力的同时,对其应当切实加强对窃电行为的预防,保证及时、足量地履行供电合同、确保电力供应等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供用电双方的利益都纳入了法制轨道,从而都获得了法律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