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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单方不能卖 法官:购房者应征得双方同意
2007-03-16 10:30:3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栩 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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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6日电 明知卖房人有妻子,房产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却只与一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法官提醒:虽然房证上的产权所有者写明是一个人,但对于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子,一定要求得双方同意后再行购买。

  齐某打算买一处房子给儿子结婚,他对翟某领他看过的一套住宅十分满意,又查看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为翟某,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齐某也交付了12万余元的房款,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

  谁知不久,翟某的前妻魏某就一纸诉状,将翟某和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原来,在买卖房屋期间,翟某与前妻魏某正进行离婚诉讼。

  魏某认为,当时自己与前夫翟某进行离婚诉讼,房产归属悬而未决,此事周围邻居、委主任都知道,齐某作为买房人也理应知道,所以在明知该房产正处于争议财产的情况下还买,是与翟某恶意串通。现在根据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因此将翟某和齐某作为第一第二被告起诉,要求立刻归还房产。而齐某的辩解是,虽然知道翟某有妻子,但不知他们正在离婚诉讼,也不知道后来房产判给魏某所有,所以自己是善意取得。

  对此,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没有审理完毕时,翟某与魏某的房产还应当归二人共同所有,翟某对此房产无处分权。齐某知道翟某有妻子,就应当知道他要出卖的房产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同意后,翟某才有处分权,而齐某并未要求翟某通知魏某,争得她的同意,就私自与翟某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损害了魏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合同无效,房产仍归魏某所有,由翟某归还齐某的购房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