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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新规处罚产权单位
2007-03-16 16:47:4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龚南红 何璨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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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5日电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日前,黑龙江省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对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

  二次供水的消毒卫生,是城市市民尤为关注的内容。修改后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元—2000元的罚款;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供水企业、产品实行“卫生准入”。新规称,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