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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机动车维修有“通行证” 修车不给证可拒绝交费
2007-03-23 14:48:0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王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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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3日电 22日,记者从省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获悉,目前我省机动车维修业户全部使用省汽车维修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竣工出厂合格证》)。今后市民修车,修配厂不给《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拒绝交费。

  据介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是为了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户提高维修质量,切实维护托修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维修企业依法经营。

  省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主任秦振彪说,各类维修业户对其所维修的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竣工出厂后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在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而承修方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则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悉,从4月中旬开始,省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将对哈市汽车修配市场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竣工出厂合格证》和不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维修业户,除在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外,还将按照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法规查处。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