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3日电 4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对诉讼费加以规范,办法多处下调诉讼费标准,大大降低了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省城律师王泽敏分析认为,诉讼成本降低了是新办法的明显特点。
10万元以下案件当事人最受益
王泽敏说,财产案件的收费比例降低,是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最大变化。新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非财产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将不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新办法将按照0.5%的比例交纳诉讼费的标的额由100万调整到2000万。
王泽敏说,如按照旧的收费标准,10万元标的额的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要支付3510元诉讼费(1千元收50元,1千元到5万元部分收1960元,5万元到10万元部分收1500元。计算公式是50+49000×4%+50000×3%=3510)。而按照新的办法,当事人只要交2300元诉讼费即可(1万元部分收50元,1万元到10万元部分收2250元。计算公式是50+90000×2.5%=2300)。
王律师说,基层法院受理的大部分财产案件标的额都在10万元以下,新办法中财产争议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的当事人受益最大,但对标的额很大的财产案件,诉讼费将增加。
“民告官”赔偿最多收100元
按照旧办法规定,有争议金额的,要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新办法规定,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再按照争议标的收费,降低了“民告官”成本。
按照旧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例如主张30万元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需交纳7010元诉讼费。而按照新办法,当事人只需支付50元诉讼费。
离婚分割财产20万元以下的最多收300元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不需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有大幅度提高。旧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这就是说,涉及10万元财产需要分割的离婚案件,按照旧办法的规定当事人需交纳950元,按新办法最多交纳300元。
王泽敏分析认为,新办法对争议财产数额相对较高的案件,可使当事人省下一大笔费用。
王律师以一件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的离婚案件为例:根据旧办法,收费为50元+(20万元-1万元)×1%%=1950元;根据新办法,收费为300元(以上限计算)+0元=300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省1650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封顶
根据旧办法,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交纳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纳费用。根据新办法,“起步价”和超过部分还是按原先办法执行,但增加了一项“硬”规定,即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王律师说,对于保全大额财产,此举能让不少当事人受益。
四种情形免费打官司
旧办法规定,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旧办法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只规定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新办法增加了可免交诉讼费的四种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人员,法院应当准予减缴诉讼费用,但减缴比例不得低于30%%。
两种情形诉讼减半收费
在新收费办法中,两种情形下的诉讼费收取标准降低至旧标准的一半: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旧办法对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全额收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办法增加收费的项目:一是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要交纳50元至100元。二是新标准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如果申请的标的在2万元以上,则交纳的费用就会比旧标准多。如一件10万元的债务案,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0元,现在就需将近800元。
“其他费用”被取消
旧办法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
根据新办法,法院只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王律师说,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其他诉讼费是全部诉讼费中的“大头”,一件标的额几万元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他诉讼费可达两三千元,这项收费的取消,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新办法还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等,当事人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必须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收费。
新办法规定,调解书也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是延期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将先执行再收费。
新办法还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3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旧办法中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均被取消。
新办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诉讼费收入将“缩水”?
采访时,我省某法院一位负责立案庭工作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按照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都需要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法院仅在财产类案件方面的受理费就将下降近2/3!这无疑是基层法院诉讼收费的一次严重“缩水”。
这位法官说,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这虽然不会减少法院的诉讼收费,但不预交执行费,就需要依靠财政预支来维持法院正常办案。这其中涉及到预支、报销等许多需要制度进行规范的环节,如果哪个环节不到位、不及时,势必会出现办案经费不到位或不足的情况,使得法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