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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凭啥刊载我的作品 黑龙江女作者告作家出版社
2007-04-09 14:19:0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易智 杨宁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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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9日电 “这是一本既让我幸福又让我伤心的书。出版社对于初出茅庐的青年作者,应该在他们面前点一盏明灯,而不是让行业内的潜规则毁掉了文学本身所具有的美好性与纯洁性……”近日,女作家科娃(本名胥春丽)带着她的处女作长篇小说《罪》来到本报,讲述了她与作家出版社之间的纠葛。

  “遇热情‘老乡’编辑,匆忙中签下‘不平等条约’。”

  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的科娃,现为自由撰稿人、省作家协会会员,《罪》是她于2005年历时5个月创作完成的处女作长篇小说,该书讲述了北京某娱乐城几个“坐台小姐”充满悲剧性的故事,作者以批判的态度、悲悯的情怀娓娓道来,从而给社会、给世人敲响了警钟。

  科娃谈起了《罪》的出版经过:“2005年5月,时任省作协常务副主席的陈修文为我的处女作《罪》作序,出于对青年作者的鼓励和支持,陈主席将我的书稿推荐给了作家出版社的编辑贺平。8月,贺平来电话说,《罪》顺利通过了三审,经过了市场论证小组的论证,作家出版社准备出版这本书,但考虑出版社为初出茅庐的作者出书有风险,故科娃需交付3万元的风险补贴。作家出版社拟出版2~3万册,作者按8%%的版税获取稿酬,这样算下来,科娃可得稿酬2~3万元,而且将来还可再版。此外,贺平还承诺书出版后将由作家出版社在京组织研讨会,邀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还暗示有个影视剧制作中心的导演看好了这部书……贺平开出的一系列优厚条件令我心动,但考虑要拿3万元风险补贴,我很犹豫,就把情况反映给了我原单位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总经理盛亚军。他当即表示,公司将全力支持我的创作活动,3万元由公司支付。就这样,我与陈主席于8月26日到京与贺平签约。贺平是哈尔滨人,为人又很热情,基于这种对老乡的信任,我没怎么看合同,就在她的催促下签了字。随后,她当着我的面将合同中第14条中关于稿酬的第1、3条勾掉,并在第2条加写了一万册以内不付版税,第一万零一册起按图书定价的8%乘以实际销售数付版税的字样。我当时提出了疑问,但贺平一再保证这不影响2万元稿酬的获得,我也就没再追问。事后,贺平提出3万元的风险补贴能否开行政事业往来发票,这样可以为作家出版社免去税收3000余元,盛亚军一口答应了。”

  “我付了3万元风险补贴,他们赚了近20万,我却一分版税没得到。”

  2005年11月,《罪》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令科娃没想到的是,原定2~3万的首印册数却变成了1.5万册,而贺平许诺召开的研讨会也一直没音信,此后,她与贺平纠纷不断。

  “2005年11月,我除领取出版社赠与的10本样书外,又先后购回4000余元的图书。这期间,贺平多次动员,让我原单位再出钱多买书;对于研讨会一事,她说‘让科娃单位再出6万元,我来操办这事’;对于首次印刷为何只有1.5万册,她先解释说当初说两万册,是把再版的册数也算上了,后来又说是出版社领导不同意首印那么多册。这时我才感到问题的严重,于是仔细阅读了出版合同,发现这是一个不平等条约。按合同规定,书出版后6个月应给我结算稿酬,但2006年8月,贺平却打电话说,图书只售了1万零9册,然后依然鼓动我加大宣传力度,并毫不隐讳地讲一些作者出书花了几万块,又买了几万块的书等等。有些作者还不计较稿酬,出版社通知他们结算他们都不去,因为在他们看来出名更重要。为了缓和矛盾,我退一步讲,这本书我付出了极大心血,哪怕是把合同约定的5000册稿酬共计8000余元给我也可以。但贺平说,书卖不动,我这个当编辑的总不能帮你去卖吧?我反问她,我把书给你了,同时付给你三万元风险补贴,你们卖了一万多册,赚了近二十万,难道我一分钱稿费也拿不到,还要帮你们卖书?”

  2007年1月,科娃与陈修文再次到北京找贺平索要稿酬,贺平避而不见。这期间,他们发现,新浪等几家知名网站已全文刊登了《罪》,除了购买订阅,还有手机订阅。最早全文转载的新浪公司在2005年12月25日即刊载完毕,也就是说,《罪》出版不到一个月就已在新浪全文转载了。科娃说:“作家出版社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授权网络公司全文刊登《罪》,这势必影响到该书的销量以及再版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倘若按合同约定,所谓图书销售不畅,我将一分钱稿费也拿不到。”

  “出版社的管理漏洞纵容了某些编辑的不当行为。”

  对于科娃与作家出版社的纷争,另一当事人陈修文对记者说:“2007年2月初,我受科娃委托,与贺平谈了近40分钟,内容有录音为证。贺平在谈话中大吐苦水,说出版社每年给她5个书号,她必须交回社里50万元,如果一本书她不赚10万元就算赔了。这是社里的体制问题,她也没办法,现在跟她闹的不止科娃,还有一个浙江写《猫》的女作者……随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合同条款无过错,她还拿出一个新签好的合同(8000册以内不计稿酬)给我看,说现在的出版社都是这样的合同。对于应付科娃的稿费则只字不提,被我逼急了,她又提出能否用卖剩下的书抵稿酬,被科娃拒绝了。”

  陈修文说:“我认为这个纷争有代表性,暴露了出版界存在的问题。贺平利用青年作者初出茅庐的优秀作品,在出版前先以影视改编、研讨会宣传、稿酬多、可再版等一些口头约定为诱饵,从作者手里获取一定的金钱补偿;在出版过程中,又推翻口头约定,用降低应付稿酬册数(如一万册内不计稿酬)、减少印刷册数等办法剥夺作者应有的权利;出版后又以销售不畅、需加大宣传等理由进一步向作者要钱,且侵犯作者的网络电子版权,授权网络全文刊登小说,从而客观抑制了图书销售,达到让作者主动放弃稿酬的目的。而作家出版社在管理上的漏洞,也直接给了某些编辑可乘之机。

  出版社本身是否欠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应多强调社会责任感,不能仅着眼于每册书的利润空间。”

  “我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警醒初出茅庐的青年作者。”

  日前,科娃已决定同作家出版社打官司,状告其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代理此案的宋恒玉律师说:“科娃一案,作家出版社侵权与违约的事实是存在的。科娃一是可以诉作家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并且要求新浪公司承担在网站上转载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责任。虽然科娃与作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科娃将《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作家出版社,但这种授权是有限制的,在合同中约定得非常明确,即网络宣传在不付酬的情况下,使用部分不得超过全文的50%%;如果付酬,出版社必须将全部收入的80%%付给作者。作家出版社并未与科娃协商就授权网站全文转载,超出授权范围,构成侵权,而新浪公司未审查作家出版社是否享有转载权就全文转载,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是可以诉作家出版社违约,合同中约定,《罪》销售到第10001册起开始付作者版税,而《罪》首印1.5万册,也就是说出版社应将5000册稿酬共计8800元付给科娃。即使图书销售不畅,作为出版社也有义务向作者提供图书销售数额的证据,而不是拖欠作者稿酬至今。”

  宋恒玉感慨地说:“科娃一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即使胜诉,法院判决的赔偿也不会太多。而这种知识产权的案件很特殊,请律师的费用相对较高,加上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起码要几万元。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青年作者与科娃有同样的遭遇,却选择了沉默的原因。”

  宋恒玉建议广大青年作者,不要因为出书心切,对出版社光环的过度崇拜或责任编辑的盲目信任,在匆忙中与出版社签下“不平等条约”。作为文学作者,一定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在出版前仔细阅读出版合同,不卑不亢,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要像科娃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