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黑龙江:不得上车行道卖东西
2007-04-11 12:25:2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范丽娜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11日电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0日审议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规定,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禁止非载客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申请驾驶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大中型长途客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驶该型机动车的经历,并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前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对《草案修改稿》分组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认为,一些地段的道路交通指示牌被某些商店、饭店的广告招牌所模仿,分散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注意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规范指示牌纳入该条例中。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