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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报废设备最高罚10万
2007-04-11 06:05: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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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力度,黑龙江省将对2003年6月开始施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违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如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最高将处以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个种类。特种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既具有潜在危险性,又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我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且有继续上升趋势,仅2006年,全省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10起、死亡11人、受伤6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许多事故是因使用了超期服役的特种设备造成的。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