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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济世 黑龙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惠及城市农村
2007-04-17 16:34: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单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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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7日电 题:惠民济世黑龙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惠及城市农村

    记者 单志华

  2007年3月30日早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人头攒动,这天是五福社区卫生服务站成立一周年的日子,医院与彩虹街道办事处联合举办“医疗健康社区行”大型义诊活动。这天共接诊350余人,免费做心电图121次,测血压150次,建立健康档案160个,同时还为特困患者赠送了300余元的药品。通过这次义诊,再一次拉近了医院与辖区居民的距离,增进了彼此间的感情,促进了医患间的和谐。

  最近,黑龙江省鹤岗市立春村农民赵景龙在蔬园乡卫生院做了两个手术。钱不够可以欠着,余款分三次交齐,因为他是贫困户,医院又为他减免了400元钱。让老赵得实惠的是黑龙江省实施的农村卫生“三网四化”管理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推倒围墙、资源共享,鼓励油田、农垦、森工、煤炭等医疗机构携手地方乡镇卫生院共同发展、服务周边农民。

  “三网四化”基本“消除”了农村区域卫生服务空白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2006年,黑龙江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医疗卫生事业得到进一步加强,政策惠及城市农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百万和三分钱

  2007年,黑龙江全省所有县(市、区)将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这意味着,哈尔滨市各区(县)的500多万农民均有权利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每人每年自付10元钱,即平均每天三分钱,一年看病可无忧。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今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将全面推行新农合工作。本次拟扩大试点的农业人口数低于总人口数50%的56个市辖区,农民的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对于中央财政按现定不予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20元资金,按照省政府的决定由省级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即省级承担每人每年10元,区级承担每人每年10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由省级和区级按17∶3的比例进行配套,即省级财政补助每一个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7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

  对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采取“准入制”,打破地域、系统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的需要,确定各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结果,将在省卫生厅备案。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定点医院要坚决取消定点资格。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任务。保证每个行政村都建有规范化卫生所。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农村常住人口85%以上参合,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能力,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到2010年,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2.05/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26.28/‰。

  城市社区要建惠民医院:90%覆盖率,80%居民首诊在社区

  我省已确定全省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80%城市居民首诊在社区。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我省将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组织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规范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小医院)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护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为广大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高质量的、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试点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建立几所惠民医院,满足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建设425个,其中,市(行署)共建设260个、县(包括县级市)共建设165个,社区卫生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社区卫生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公益性质,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做到80%的城市居民首诊在社区。

  省卫生厅对《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新的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将有限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如传染、精神等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等,城市要建立惠民医院。

  黑龙江省将充分利用有限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将各级传染、精神、结核、职业中毒等医疗机构和120急救机构,以及承担当地主要医疗主导作用的中心医院和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各级财政的供养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支持,解决基本业务用房、基本设备、相关设施以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2007年城市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8元标准,2008年要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

  黑龙江省将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网络直报率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与卫生部的应急指挥平台对接,与省地震、交通、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的网络相连,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的目的。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卫生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准备金制度。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