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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失业保险办法下月施行 农民工可享受待遇
2007-04-26 10:24:1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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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6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深化企业改制并轨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5月15日起施行。《办法》将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据介绍,新办法调整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使其更加人本化。《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原则,根据哈尔滨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办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给予更大的优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办法》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础上,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同时,《办法》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和住院治疗补助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