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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贤”开发商:就赔41元
2007-05-20 06:21:5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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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0日电 房子买了快两年了,可开发商还没有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哈尔滨市道里区聚贤花园的54家业主,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黑龙江省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房开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每家业主3千余元到2万余元不等的违约金。

  据业主付女士讲,2005年10月9日,她给准备结婚的儿子在哈市道里区聚贤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同兴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使用面积97.79平方米,房屋价款41万元,同兴开发公司应当在2005年10月9日前交付房屋,并向付女士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18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其应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付女士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开发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付女士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当天,付女士就向同兴开发公司交纳了41万元购房款。此后,开发商一直未向付女士出具正式的售房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亦未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所售房屋产权手续相关资料,致使付女士迟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2006年11月,付女士将同兴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女士和同兴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现付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该房,而同兴开发公司违约,迟迟未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亦未向付女士出具正式售房发票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票两书),致使付女士不能办理所购商品房屋产权证,对此,同兴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同兴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付女士出具“一票两书”,并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协助付女士办理产权证。此外,同兴开发公司应根据合同按每天购房款金额的0.01%的赔偿标准支付付女士4305元违约金。

  据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的律师杨红玉介绍,聚贤小区共有54家业主起诉同兴开发公司逾期不办产权证,并要求赔偿一定的违约金。除了一家业户没有得到违约金赔偿外,其余53家业户都被法院判得3千余元到2万余元不等的违约金。

  同兴开发公司的康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公司因与施工单位存在纠纷,导致未能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现开发公司正在积极工作,补办相关手续,争取早日协助业户办理产权证。但该公司不认同法院一审判处的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总额只能是已付房价款的0.01%,即赔偿付女士41元,并不是按日计算的4305元。其他起诉业户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也应按此标准。

  目前,同兴开发公司已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