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外汇管理有新规 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007-05-21 10:09: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建华 李播
东北网5月21日电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就黑龙江省试点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做出新规定。根据规定,黑龙江省试点开展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在海关以“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贸易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该政策于4月25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是产粮大省、资源大省和重要的国家装备制造业基地,由于地处我国铁路线末梢,铁路南运运输始终处于超饱和状态,加上省内无出海口,仅靠公路和铁路运输,以现有条件无法满足粮食、煤炭、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资源性物资的快速流通,也使其它工业产成品运销省外突现瓶颈,严重制约了全省经济的发展。而省内车皮往牡丹江方向大量排空,造成运输往返不对称,形成运输资源巨大浪费。
经与俄罗斯协商,双方共同提出了经牡丹江市过境至俄罗斯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装船,经日本海、黄海、东海至宁波、上海和广州港口的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的运输方案。开通这条陆海联运大通道,将缓解东北方向进关运输的压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对黑龙江省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海关总署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为有效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出台了该外汇管理配套政策。
责任编辑:孙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