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9日电 哈市市民陈女士和丈夫都是退休职工,丈夫不幸患上了老年性痴呆症,陈女士自己也体弱多病,两人都需要子女照顾。
2004年底,陈女士召集两个儿子商议养老的问题。经过协商,她和儿子达成协议,自己和老伴由两个儿子分开赡养。协议签好后,陈女士夫妻俩各自跟两个儿子生活。但不久问题就出现了。陈女士和丈夫恩恩爱爱,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现在分住两家,陈女士感到生活上很不方便,非常痛苦。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3人于2004年底签订的协议书。大儿子认为,签订协议书是母亲在年老体弱无法照顾父亲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来的,是经过家庭会议协商决定的,所以不同意撤销。
南岗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陈女士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是一份赡养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明显不利于陈女士夫妇,有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陈某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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