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30日电(贾晋璇 王金玲 记者 雷蕾)汽车买了不到三个月,竟发生自燃,全部烧毁。家住哈尔滨市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近日,法院判决销售商为李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轿车一辆。
2006年3月,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27万余元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支付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3万余元。车开回去后,李先生全家都非常高兴,感到买了一辆这么好的座驾,到哪儿既风光又方便。谁知,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开车到某酒店和朋友吃饭聚会。到了凌晨1时许,李先生的车突然起火,等李先生闻讯赶出来时,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检查,该车机盖下方部分严重烧毁,左前轮胎完全烧毁,炭化脱落,左侧上部构件严重过火,表面完全炭化。后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由于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过电流属于正常导线流过的电流超过它允许的载熔量,超过的后果形成导线的熔断。)”后又经上级消防部门对火灾车辆电气火灾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金相分析,送检的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熔痕均为过电流形成的熔痕。”
自己花那么多钱买的车,没开三个月就自己烧着了,李先生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和厂家的申请,联系北京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辆进行鉴定,但厂家拒绝提供车辆图纸,中国质检协会答复:车辆已经烧损,无法对燃烧车辆再做质量鉴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的申请,法院已经委托有关部门对诉争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生产商提供的证据无法鉴定。据此,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火灾烧损的客观事实存在。依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它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由此应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车体自身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因该车已部分毁损,即使完全修复,该车的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为体现公平原则,被告应为原告更换一台同类型号轿车。
法院判决:该车的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轿车一辆,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判后,该车的销售及生产商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