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6日电 (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适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需要,我省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大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力度,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省级统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暂将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发放部门在接到盖有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公章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后,按程序为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过去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是地、市级统筹,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全部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办法》,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程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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