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9日电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出台,其中指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实施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办法规定,在省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可能产生《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项目额度、特殊性质和行政区域等条件,分别由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各市(行署)卫生局负责项目职业卫生的备案及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生产或使用。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并从“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职业卫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