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我省规定:高校学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 18岁以上严控更名
2007-07-18 05:43: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 瑞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18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所生子女可根据自愿原则,随父或随母落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严格控制更名;年满20周岁的公民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等。

  高校已婚学生子女落户可随父母

  为解决高校已婚学生所生子女落户问题,我省出台新规,对其可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办理落户。对于随父或随母在高校集体户口落户的,其父母毕业时,可随父或随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对于申请为多年前亲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本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血缘关系证明,当事人自愿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持身份证到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做DNA亲子鉴定,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18周岁以上公民严格控制更名

  

  《意见》中规定,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民本人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主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并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的。

  

  20周岁以上公民不得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申请及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但年满20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