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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送子车”车主应为学生投保 新办法9月1日起实施
2007-07-18 10:00:0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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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送子车”营运安全,《办法》对“送子车”车况、驾驶员、经营者及其法律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

  “送子车”驾驶员不得无故中途倒客

  据了解,过去发生的多起“送子车”安全事故,因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技术不佳导致的不乏其数。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办法》规定,“送子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纪录;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办法》还规定,“送子车”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维护学生乘车秩序,监督副驾驶位置学生系好安全带;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接送学生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有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另外,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送子车”车辆必须定期维护

  据调查,目前市场上许多“送子车”都是报废车辆,或未经年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因车况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屡禁不止。《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接送学生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接送学生车技术状况良好。同时,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车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接送学生车,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

  《办法》还规定,接送学生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接送学生车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接送学生车身标识不得涂改或者挪用。接送学生车还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

  “送子车”从业者须与监护人签订合同

  《办法》规定,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

  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接送服务合同》,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送子车”从事其他客运最高罚1万

  本《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驾驶接送学生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指出,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利用接送学生车从事接送学生以外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驾驶员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的,营运中搭载本车学生以外其他人员的,擅自涂改或者挪用车辆标识的,企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还规定,学校在送子车管理监督方面也应起到一定的作用,必须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接送车辆,维护自身的安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对校车进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