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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实施
2007-07-18 13:57:3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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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电 从9月1日起,送子车接送学生要签订合同,还要为学生投保。今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送子车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管理、规范行车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学生安全乘车提供有利保障。

  送子车司机须三年以上驾龄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

  而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对于送子车的驾驶员,《办法》要求接送学生车驾驶员取得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必须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经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接送学生要签合同

  以往收了钱就可接送学生,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企业要先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接送服务合同》,并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接送学生车接送服务合同》格式文本,由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订,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办法》还规定,所有接送学生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标志及编号,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而对于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相关标志和有关证照。

  驾驶员要保护学生安全

  接送学生的途中安全是家长最为担心的,对此《办法》规范了驾驶员负责照看学生上、下车,维护学生乘车期间安全的职责。

  《办法》规定,驾驶员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要维护学生乘车秩序,监督副驾驶位置学生系好安全带;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接送学生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尤其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设接送车档案接受投诉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接送车辆,维护自身的安全。同时对接送学生车设立监督机制,哈市交通、公安、教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监督管理工作。

  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接送学生车管理档案,对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要设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学生或者监护人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送学生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学校负责引导学生乘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接送学生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维护学校周边静态交通秩序。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