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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为月均工资8% 10月起施行
2007-08-10 13:33:5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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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0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确定哈尔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可以达到12%。办法还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及监督做了明确规定。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职工第二个月发工资起缴存

  据了解,哈尔滨市此前规定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一致,单位缴存8%、职工缴存6%,而且没有上限规定。此次通过的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5%的比例缴存。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由管委会拟订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降低缴存比例须职代会通过

  办法明确,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管理中心不得用公积金炒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出现擅自挪用行为,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房租超家庭工资规定比例可提公积金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本市辖区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对要求提取公积金者,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对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