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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纠纷尘埃落定 自己车轧伤脚保险公司赔10万
2007-08-17 10:00:1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崔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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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7日电 7月19日,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自己车轧自己脚”保险赔偿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0万元。

  司机被自己的车轧伤

  2005年6月,司机小柳和同伴小李驾驶着一辆重型货车,从我省出发沿京珠高速公驶进了湖北省。

  当日23时30分许,汽车突然出现故障,小李停车后到车下修车。这时,他看见后面有一辆大卡车开过来,赶紧示意小柳将车开到旁边。汽车发动后,将小李右脚轧伤,导致小李截肢,造成五级伤残。湖北省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勘查认定,司机小柳和小李未按规定驾驶和修理机动车,分别对事故负有主、次要责任。

  拒赔:司机不属“第三者”

  小李要求这辆车的车主毛女士赔偿。2006年6月,小李就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车主毛女士。同年10月26日,法院判令毛女士给付包括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款近15万元。

  此时,毛女士想到自己在2004年为车辆投保了10万元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她向人保财险大庆龙凤区支公司提出了理赔。毛女士认为,小李相对于由小柳驾驶的事故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所以,她对小李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财险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

  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该案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系毛女士与小李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在车下维修,但小李仍然是该车的司机。司机不属“第三者”,不能获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决定,毛女士不服。“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对的!当驾驶员下车的时候就不是驾驶员了,而是随车人员,属于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毛女士说。

  2006年11月,毛女士将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代理律师李滨认为:撇开伤者小李是否是第三者不谈,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在与毛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对合同的条款、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李律师说,2004年6月21日,毛女士与该保险公司订立了包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签订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05年6月21日,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又扩展承保了《机动车辆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在续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向毛女士说清楚。

  2007年7月19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判决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赔偿给毛女士10万元。

  判决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保险公司仍没有履行赔付义务。毛女士表示:她将向保监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干预。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