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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等用钱卖房事后又反悔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2007-08-21 14:16: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贾晋璇 于敏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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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1日电(贾晋璇 于敏 记者雷蕾) 因急等用钱,程某把自家的房子卖给了郑某,可等郑某把钱付了,想要房子时,程某又反悔了。一气之下,郑某把程某告上了法庭。

  2005年9月,程某因急等用钱,而程某当时又被羁押在看守所,所以程某就委托妹妹把自己的房屋卖了凑钱。程某的妹妹经多方打听与郑某联系上,并达成协议,约定:将程某居住的一处两居室住房作价人民币5万元,郑某先给付程某3万元,双方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后,程某等人40天搬出;如果程某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不同意出售此房,必须将3万元退还,并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合同解除;如不退还购房款3万元及利息,此协议不能解除;郑某在双方签订协议后60日内将余款给付程某,如果超过60日按月利息2分计息;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拟订合同后,在双方未签字时,程某的妹妹将合同草稿交与程某,程某阅后在合同背面标注“原房面积68.079平方米,原购房票应为5.6元,加入户费4千元,应为6万元,加之装修2万在价格上可否考虑一下,如急用钱可酌情考虑”这样一段话后,即在卖方处签字。随后,程某的妹妹找到郑某,将房票和合同交与他,郑某签字后,将3万元首期款交给程某的妹妹。

  然而半年快过去了,程某既不交房,也不按合同约定的还钱,郑某找程某协高交房,程某也置之不理,并认为郑某给的房价太低,是乘人之危。郑某多次催要未果,只得将程某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虽未亲自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程某承认委托自己的妹妹办理房屋买卖和代收款手续,而且对房屋买卖协议,程某也充分阅读,在理解合同的内容并经充分考虑后签字,对价格方面程某还提出自己的建议。郑某也是在阅读合同的内容后,才同意签的字。郑某按约履行义务后,程某亦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即是违约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被告不同意卖房可在40天内还款付息;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如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有乘人之危而需要变更变可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限内行使撤销权,但被告均未行使。因此此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据此判决,程某和郑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程某搬出涉案房产,并协助原告郑某办理过户手续;郑某给付程某购房款2万元,并按月利2%给利息。

  判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房屋买卖协议是郑某自行拟订,骗取程某签字,程某不是卖房,只是由其妹妹向郑某借钱,用房票做抵押,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