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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的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年限过半须鉴定安全
2007-08-24 09:38:5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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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4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据悉,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未经许可不得拆除房屋梁柱

  办法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拆除基础、梁、柱;拆改混凝土剪力墙;挖掘室内地面,扩建地下室;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未经批准、备案擅自进行以上拆改房屋,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影响相邻房屋安全负民事责任

  办法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在屋面或者依附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通讯设施等,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超过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改变原设计用途,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明确,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需要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基础施工时,周边有相邻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给予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危险房屋实行属地化管理

  办法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为危险房屋监护、治理责任人,应当承担危险房屋的监护、维修、加固、解危等治理责任。因迟延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房屋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危险房屋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他人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的房屋。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