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8日电 近日,市政府重新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在步行街骑车最高罚款50元
`据介绍,自1997年6月1日起,步行街内便禁止车辆通行。但是,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并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办法明确,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同时规定,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每年“五一”前须清洗
《办法》规定,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临街建筑物禁设户外广告
《办法》明确,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在步行街区其他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地下通道、楼体通道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从事经营活动。
《办法》要求,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清洁能源。
临街单位夜景灯光同时开关
中央大街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夜景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办法》还明确规定,步行街区内禁止流浪乞讨或者非法揽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