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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07-09-17 17:39: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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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7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劳动部门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城镇个体劳动者“统账结合”前后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志刚介绍,《意见》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统账结合”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应当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与“统账结合”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从实行“统账结合”年度算起。城镇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部分随同转移。

  《意见》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和其个人缴费中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据了解,我省各地从1993年开始相继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我省有些地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对于“这些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是否应该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这一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