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8日电 “我家在江北利民有套房子,可今冬不打算去住,咋申请办理停热?”17日,距哈市2007~2008年度采暖期正式开栓供热还有33天,按照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这就是说,有申请停热的居民要在本月20日之前办理停热手续。
据哈市供热办相关人士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关于热能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哈市供热办已经与价格主管部门完成供热情况及热价现状调研工作,哈市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有望在本年度供暖期正式出台实施。在该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供用热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约定交费标准。
相关人士解释说,“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指的是:住在一楼的居民或者门市房,这些房子停热,室温降低后,势必会影响到楼上居民上下水的正常使用;家住冷山且未分户供暖的居室,这些住家的停热同样会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用热;再有就是公共走廊内有供暖设施的,一般不允许停热。具体不得停热的用户由供热企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已经送到物价部门核定,以往通常的做法是收取用户供热费总额的30%左右,具体标准,待哈市物价部门正式出台收费标准后,可多退少补。对于新房办理了入户手续的供热用户,申请停热,只要房产证、居民身份证等多证相符。由开发商负责供热的新建小区,开发商必须对符合停热条件的居民无条件办理停热手续,并严格按照协议额度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