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6日电 15日,哈市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布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和幼儿园的收退费标准。
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退费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班费,高中学费、班费按学期收取。其中:杂费、借读费不能重复收取;看护班费、热饭费、住宿费、自行车看管费、微机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一次性预收;教材费提前一学期预订预收,按课本实际价格,多退少补。以上各项收费,应开具有效票据。其他收费不能开具有效票据的,应在学生家长会上明确公布。如开学前退学,如数退费;开学后退学,原则上不退费。
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和审批的具体标准收费。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学费,不得跨学年—次性预收;普通高中自费生的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收取,如家长自愿一次交齐的,学校应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严禁强制一次性交齐学费。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时,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等额度。
民办学校(含民办助学校)的收费按学年度收取,不得强制一次性预收。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通勤费等,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如家长自愿一次性交齐学费的,学校应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时,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和通勤费等的额度。
社会力量非学历教育,按办学支出预算核定成本,以收支相抵略有结余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制管理,公开招生,事前公示。收费前应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数、招生人数、课程设置、收退费管理办法进行公示,收费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上述应公示内容有明显欺诈行为,学员提出退学的,应如数退还学费。
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杂费按月收取。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教费、杂费不足半月的按50%退还,超过半月的不予退还。捐资助园费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
因学校(幼儿园)刊发虚假广告(简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