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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
2007-10-26 14:46:3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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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6日电 《哈尔滨市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于10月25日正式实施。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企业认定条件

  1、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实施破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

  2、困难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

  4、中断缴费停保企业。2006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意见》实施之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01年4月1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3、《意见》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企业认定办理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中,区属企业报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中直、省属企业报省属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

  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办理程序

  1、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应将本单位有参保意愿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申报。区属企业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中直、省属企业报省属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批准。

  2、已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享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集体企业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供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员名单,到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进行确认。

  3、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其企业、主管部门确不存在的,须经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核后,由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托管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