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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黑工”将负连带责任 不要招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007-10-31 09:41:3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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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1日电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经常忽视应聘者是否已有单位,其单位是否同意放人。”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就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规范用人,要注意应聘者是否存在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很容易引起用人纠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负责人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比较典型的用人纠纷案件。孙某是一家公司的年轻技术骨干,被公司派往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后,回国继续在其原岗位负责工程项目,但他逐渐对现有职位和薪水表露出不满的情绪,私下同其他公司联系,打算跳槽。公司得知孙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当初他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孙某返还公司为他交纳的培训费,然后再辞职。

  但孙某未交纳培训费就去联系好的公司工作,导致其在原单位负责的工程项目损失了几万元。于是,原单位与聘用孙某的公司交涉,要求这家公司和孙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但这家公司却表示,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孙某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会聘用孙某,在得知实际情况后,他们已经将孙某辞退了。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这起案例非常典型,既反映了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招聘行为,又透露出求职者违规随意跳槽的不当行为。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