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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11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医保
2007-11-02 09:16:3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高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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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电 为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实施管理办法》11月1日正式施行,凡具有齐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医保按齐市已出台的原有办法执行。

  筹集标准定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10元,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90元。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另外,住院管理、门诊大病管理、转院管理、急诊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方面在办法里都作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