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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1月9日电(王英杰 记者雷蕾) 黑龙江省公安警务督察民警自11月12日起,将开始佩戴新督察徽章对执勤民警进行检查。
据了解,新督察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并标注“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公安名称字样。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编号前部分为“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的名称,后部分为流水序号。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正式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佩带督察标志执行职务,标志着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便于督察民警更好地行使现场督察职能作用,同时也体现出督察民警良好的执勤形象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