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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与社会单位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惩治赖帐
2007-11-21 22:29:2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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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1日电(记者雷蕾)今后,赖帐者在哈尔滨市融资、置产、出境、任职、经营、日常消费等各个领域都将受到限制,迫使其无处可躲、财产无处可藏,使其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空间受到全面、强力挤压的情况下,主动履行义务。

  今天,哈尔滨市法院就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市纪委、市监察局会签的《关于落实〈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的具体意见》及与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哈支行、移动通信集团哈分公司、联通哈分公司、网通哈发公司等18家职能部门会签的《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正式实施,这两份文件的实施,标志着哈尔滨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正式启动。据了解,这种法院与多家单位联动执行的机制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

  变单打独斗为社会联动

  据介绍,目前,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躲、拖、赖、逃等种种手段,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这些被执行人照样高消费,照样购车、买房,经商办企业等。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将依靠党委的领导、依靠外力、依靠社会各界支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力作用下,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干扰、阻碍法院执行的党员、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市纪委、监察局将立案调查,依纪予以严厉的处理,并把典型案例通报全市,解决过去只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执行联动机制拓宽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各联动单位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已建立信息库的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社保、房产、土地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户籍、车档、账户资金、工商档案、缴税、养老保险、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便于执行法院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控制性措施,执行渠道将更加畅通,执行工作效率也将大幅度提高。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有拒不履行、抗拒执行、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除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外,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被执行人信息未删除前,有关部门将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要求,对被执行人办理与执行财产有关的项目的备案、核准;规划审批;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抵押登记;企业、个体注册;企业变更、股权转让;企业年度检验审核及动产抵押登记、房屋、车辆等财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出国、出境或者离境手续等给予必要的限制。

  据介绍,干扰、阻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将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将针对以往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阻碍执行,抗拒执行,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3种情况16种情形,先由人民法院发现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有的还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典型案例在全市予以通报。

  联动各项具体举措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将采取下列联动措施:

  工商管理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等注册登记,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的,应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对被执行人进行其他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审查或办理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联动措施: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受理被执行人申请办理上述权利证书或有关房产登记的,应当停止办理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联动措施: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委托经营、交易、权属变更登记、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以及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出让、资格评定、转让审批登记;禁止参与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投标。

  城市规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事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严格执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人民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被执行人名单,定期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信贷征信系统进行记录,供银行业评定其信用等级进行贷款投放时参考。

  审计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属于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对象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将涉及该被执行人的财务收支、隐匿、转移、毁弃、挥霍财产等情况,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审计的结果,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其他需要审计执行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在具有司鉴证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中随机确定,实施审计。

  税务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依法提供被执行人税务登记、纳税等情况,对应退(返)税款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财政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对纳入国家赔偿的案件,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门,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审核拨付国家赔偿费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严格控制或不予批准其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并协助人民法院敦促其履行义务。

  移动、联通通信公司和网通公司对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电话号码、长途话单明细、网话明细、该号码挂发信息台明细、宽带上网明细等通讯记录、短信以及户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交费账户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将积极配合当即办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需要办理查询交通运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运车辆、船舶及其登记档案、扣押车辆、船舶及其营运手续及证照、冻结手续等事项的,应当在业务管理范围内,协助予以办理。同时,应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经营道路、水路运输、设立驾校、开办汽车综合性检测站等投资行为给予限制,并对被执行人申请运输企业资质评定以及其他需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核准的事项予以限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应将其拖欠债务的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根据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报建等事项给予限制,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询离、退休养老金的,应当及时提供被执行人退休金数额等真实情况;需要办理恢复劳动关系、补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事项的,将协助予以办理。

  民政部门对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成立情况、出资等相关内容以及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档案相关内容的,将及时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联动措施名单中的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协议离婚,涉及协议分割财产的将于分割财产前通知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办理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住所情况,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等事项的,将积极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询、冻结车籍和扣押工作,需要路面布控被执行车辆的,应依人民法院的协控通报,对车辆实施暂扣。将充分发挥110指挥中心机动、灵活的特点,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务中遇有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出警;对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发现其出现的将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到场处理。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