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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房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相关人士答疑
2007-12-05 13:11:4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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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5日电 自2006年《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哈市连续两年采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为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对于百姓关注的货币申请、领取等相关问题,4日,记者采访了哈市房产住宅局相关人士。

  ●取得房产证后可领取补贴金

  申请人中号后,将获得《补贴证》,申请人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房,有效期一年内购房者即可领取3万元补贴。其中购买现房的,有效期以房屋权属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有效期以经市房产住宅局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货币补贴资格。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领取货币补贴资金,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收回《补贴证》。

  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购房人,在《补贴证》有效期间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产住宅局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办理《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收回《补贴证》。购房人取得产权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用补贴买房5年内不能交易

  购房人领取补贴资金后,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向区人民政府全额退还补贴资金;购房人持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退款证明,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经领取货币补贴资金的,不得再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货币补贴。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可购买已经批准的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