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6日电 4日记者获悉,具备收费功能的卡拉OK监管系统将在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七省一区进行试点,有望明年投入使用。而记者采访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李处长时了解到,由于困难重重,这套系统何时在我省正式运营,收费标准如何目前尚无定论。
据了解,这套“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不仅承担政府监管的职能,还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具备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的功能,这为版权收费提供了技术支持。此次实施的规范要求卡拉OK节目须为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的音像制品、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否则须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
李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在我省要正式启动这个系统还有一定的难度,像在我省还有无证经营的卡拉OK场所,如果也安装此套系统,无疑是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而如果不安装,那么就形成了“有证收费无证不收费”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在此类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这套系统还不能正式启动,而系统的收费标准等问题也有待商榷。(本报记者张翎)
新闻背景
由文化部制定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于本月初正式实施,这是文化部首次针对卡拉OK节目制作颁布规范,这给所有纳入卡拉OK经营场所的歌曲规定了技术上的标准。此外,具备收费功能的监管系统也开始在全国七省一区试点(四川、河南、云南、湖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预计这套系统将于明年在全国逐步推行。
2006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下称《标准》)征求意见,并于同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等参加的座谈会。随后,《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