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专家来哈解读《城乡规划法》 违法行为处罚范围数额更加明确
2007-12-14 15:37: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阮树斌 董云平 李天池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2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3日,受哈尔滨市城市规划部门的邀请,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博士在哈尔滨友谊宫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讲座。

  据石楠博士介绍,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与即将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区别是,《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城市规划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城乡规划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旦违法,将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