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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马地区改造“邀”区域内改制国企参与
2007-12-17 21:01:3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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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7日电(记者印蕾)记者17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市政府近日针对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可参与该地区的开发改造建设。此举旨在通过以区域开发改造带动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形成开发改造建设与国企改制的良性互动。

  根据该实施意见,凡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企业必须是位于三马地区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且正在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具有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用地,并适合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商住小区。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因三马地区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被占用,使其剩余用地不足5万平方米、但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参与开发改造。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行承担企业改制所需费用,并按照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需要,及时自行拆除本企业占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负责承担。此外,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不再具有被拆迁人身份,不再享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权利。区域内其他企业和居民住户仍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拆迁补偿。

  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任选核定投资入股和自行开发建设两种方式之一,参与三马地区的开发改造建设。其中,国有企业在原址上开发改造,如需适当增加部分建设用地以满足小区整体规模的要求,可向三马改造办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并交纳相应费用;三马地区土地整体摘牌涉及向市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国有企业按原有土地面积占土地整体摘牌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商住房由三马改造办实行统一调控管理。

  实施意见还规定,参与开发改造的企业将继续承担市政府确定的企业改制任务;按照整体规划和总体开发改造要求,及时完成开发改造任务;按不低于承担开发改造区域土地面积的30%提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权属确认的要求,及时提供《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如《土地使用证》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抵押的,须由参与开发改造企业自行赎回。

  据了解,“三马地区”南起南马路,北至北环路,东起景阳街,西至滨江铁路线,作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商贸业早期发祥地和哈尔滨市最早的加工业基地,现有7家专业市场5条专营街,经营规模较大。但由于是自然形成,缺少统一规划和布局,分布杂乱无章,经营秩序相对混乱。

责任编辑:邱士民